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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端正态度,积极应对
时间:2013/2/18 10:14:33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12期      作者:佚名

2001年,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就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做出了承诺。这11年来,我国政府为履行承诺一直在积极不懈的努力:2007年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2007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提交三份出价清单;2012125,我国第四次递交了提案清单,谈判内容已进入到实质阶段。

谈判进程的提速表明了我国加入GPA协议的决心,也表明我国加入GPA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同时,即使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GPA,也只能得到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优惠。这就意味着留给我国修改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实现与GPA制度接轨的时间并不多,让国内政府采购实体、供应商等机构和个人适应、熟悉新规则的时间更短。而目前国内对加入GPA协议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存在诸多局限乃至于认识上的偏差:

一是研究问题多集中在是否加入GPA协议上。加入GPA协议是我国顺应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方面的巨大压力也是我国加快谈判步伐的主要动因。在内外双重压力的作用下,加入GPA已成定局。

二是对利弊分析时,更多地强调了“弊”的一面。在没有搞清GPA性质和缺乏有效数据分析方法的情况下,做出这种定性的结论,似过于草率。政府采购开放的是机会,不是义务,“赔”或“赚”的概念在此并不适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外国产品和服务只是能够与中国产品和服务进行平等竞争,最终选择权仍在我国的各级机构手中。即使是关于政府采购体制,GPA也没有规定整齐划一的具体办法,参加方在符合GPA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国国情建立和完善各自的政府采购机制。

三是认为加入GPA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论者将加入GPA谈判的难度与加入WTO谈判进行类比,我国加入WTO谈判前后进行了15年,除了政治因素外,谈判的内容和深度是制约谈判进程的核心要素,其中的艰难程度是加入GPA谈判不能相比的。这是因为,在GPA谈判中,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不大。对于实体,中国政府的各个实体都是明码实价,不可能隐藏起来,对于门槛金额,各参加方的门槛金额大致相同,中国也不可能搞特殊。

以上认识上的偏差需及时调整才能从态度上和行动上与GPA谈判同步,进而适度降低我国加入GPA的接轨成本。那么,这就需要将研究问题的重点从是否加入GPA上转变为对加入时机和程度的选择上,客观全面地分析利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应对,为加入该协议做好准备。

就地方政府而言,应主要从增强GPA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采购技术研究、提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度等四个方面来实现自身能力的提高。就民族产业而言,应熟悉GPA相关细则、培养企业自身竞争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加强与国外厂商合作,尽快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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