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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09/11/18 10:18:54    来源: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选题面向全省财政系统内外,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宗旨是强化对辽宁财政改革与发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推进做大财政经济“蛋糕”,促进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充分体现地方财政应用研究的系统性、完整性、前瞻性。

    第三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隶属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基金项目。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四条  辽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以辽宁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积极探索地方政府理财规律,重点支持财经应用对策研究。

    第五条  辽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课题指南》,向系统内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发布。

  第六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1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研究文集等。重大项目完成时限为2年,重点和一般项目完成时限为1年。重大项目每年度资助1-2个,资助金额为8-10万元;重点项目5-8个,资助金额为3-5万元;一般项目为15-20个,资助金额为1-2万元。

    第七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按照厅党组的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项目选题,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一般应在辽宁财经科研、教学和工作部门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申请。

    5.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5人,单独立项的重要项目课题组除外。

第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可从指定网站(http://www.dfczyj.com)下载《课题指南》、《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按规定时间送其所在单位审核。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数据软盘统一送交“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申请书》通过专家审阅、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等形式,确定拟资助项目名称,报领导小组组长最后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组专家由辽宁省财政厅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可作部分调整。评审组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存留或透露《申请书》内容,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中止其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下达的立项设计要求进行研究。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管理办公室”通知撤项,该项目负责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3)改变项目名称;(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7)延期半年以上;(8)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及国家机密的;(9)中止项目协议;(10)撤销项目;(11)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办公室”做撤项处理:(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4)剽窃他人成果;(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逐年划拨,“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并委托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首次拨付为项目资助经费总数50%,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余下的50%。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本单位科研机构、财务和审计部门以及“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要坚持节约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范围如下: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图书购置等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5.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的劳务费。

  6.完成项目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作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管理办公室”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管理办公室”核销。

  第二十三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比照项目资助经费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成果鉴定工作是保持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方向和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公正、民主、科学、求实精神,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把成果的质量放在首位,努力促进研究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管理办公室”建立“专家库”,供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查询使用。鉴定小组应从“专家库”中选择5名专家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形式分为两种:(1)召开鉴定会,由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共同审阅成果,分别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2)书面鉴定,请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审阅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书》。《专家鉴定意见书》须由各鉴定小组成员本人填写,不得打印或由他人代填代签。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3)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和先进;(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否需要重新研究;(8)项目所涉及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省“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结项。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研究成果(含软盘)、成果简介及《结项审批书》,5份《专家鉴定意见表》报“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管理办公室”发给《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则撤销其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目录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字样。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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