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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宇/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现状、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9/10/14 14:24: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大连理工大学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劳保医疗福利保障制度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性转变,取得了改革和制度建设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就目前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还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特别是非就业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显突出,亟待完善。本文就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实施的财政对策试进行探讨。

    一、营口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及问题

(一)医保对象和医保标准

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营口市的实际情况,将城镇非就业居民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二类是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三类是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凡已参加或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并参照其他试点市的情况,起步时财政补助可确定如下标准:未成年居民的财政补助50%(标准为80/人),成年居民财政补助15%(标准为350元/人),老年居民财政补贴30%(标准为350元/人)。以上居民中的低保户居民、低保边缘户居民、重症残疾居民可再适当增加财政补助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初步测算营口市各级财政需补助4319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2007年,营口市有城镇职工49.1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8.7万人,退休职工20.4万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交纳基本医疗保险,总计交纳35471万元,其中个人交纳工资总额2%,金额为11824万元,单位交纳工资总额的7%,金额为23647万元。职工人均交费722元,个人人均交240.8元,单位支付人均481.6元。目前营口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是空白,而这部分人群属无收入的弱势群体,多数人无力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应通过改革由政府财政为城市非就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承担一定数额的保费,这样,能充分体现政府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服务宗旨。

截止2007年末,营口市总人口232.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26.5万人,非农村人口106万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9.1万人,属城镇非就业居民范畴的48.4万人。

现将营口市各类群体医保补助与各对应人均收入进行比较:

营口市城镇职工人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支付额与城市职工人均收入之比即:481.6/20626=2.33%;营口市城市非就业居民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预支额与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之比350×0.3/12143=0.86%;营口市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人均补助额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100×0.8/5761=1.4%。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营口市城市非就业居民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相对较低。

    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

全民基本医疗保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一般来讲,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越有可能实行全民基本医疗保障,近几年,营口市GDP连续增长20%以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都在25%以上,未来几年营口市经济发展在五点一线开发战略拉动下,仍可高速增长,GDP与财政收入总量和人均在全省位次都将前移。营口市财力己基本具备了提供城市居民医疗保障的能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导意见和改革思路,结合营口市实际,应注意掌握四项原则,即有利于稳定的原则、与财力适应原则、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和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费用、减少管理成本的原则。

按着以上原则,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量力而行因地治宜因时而变。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是缴费责任分担,医疗保险费应由家庭、政府等共同承担。三是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对居民参保现阶段可实行属地管理。四是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重点是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较低的实际,在享受待遇标准方面,设定为低于城镇职工,高于新农合,统筹资金支付比例应在50%以上。城镇居民的其他医疗需求,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根据营口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可能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缴费标准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两个标准。

城镇居民参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已实行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的行业企业,要继续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属给予补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应采取的措施

从国家角度看,应尽快改革现行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医疗卫生政策,改革“以药养医”、“以药补医”的不合理制度;同时,加大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并积极推进财政体制创新,充分考虑困难地区承受能力,切实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好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营口市而言,应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加强和规范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有卫生部管理;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又是民政部门管理。这虽有利于调动多个部门的积极性,能发挥社会保障平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网络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由于管理条条分割也不利于保障制度的统筹平衡。多个部门管理会使信息不畅,容易出现交叉参保等问题。可将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管理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等四大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可将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管理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等四大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2.提高统筹级次,建立科学机制。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单位统筹由于各县财政财力保障能力存在着差别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困难县区难以保障县级财政所承担的支出分额,既使承担了,也势必挤占其它基本支出项目。既不公平,又难保障。因此,应将市本级与两个市城区(站前、西市区)医保政策统一,包括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等;机构统一,包括市本级医保中心与两城区(站前、西市区)医保中心合并。科学合理划分市本级与两城区的责任。财政在促进与激励改革上要有作为,增加投入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科学机制,而不是走“养人养机构”的老路。要促进机制的自身改革,要开展绩效评估,注重贯效考评。

3.随着营口市经济发展,财政实力增强,可逐步实行降低社区卫生院药品加价率,尽快取消加价差额由财政补贴,实行零价差。真正解决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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