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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华等/财政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时间:2009/10/14 14:15:5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石英华  张晓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是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也是激励整个社会科技自主创新的动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不仅有助于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而且是未来提升我国经济实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研究借鉴国外财政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熟做法,可以为我国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本文按照科技创新的一般规律,将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产业化前期、初步发展期、发展成熟期,着重介绍了一些国家在上述不同阶段所采取的主要财政政策,并提出我国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建议。

    一、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前期的主要财政政策

    这一阶段是产业化的源头及其创业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对新产品的可行性研究、商业规划和市场研究以及试生产和试销售。由于需要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在所研究的国家中,财政在这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是专项投资、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形成给予补贴以及支持创办孵化器等。

    1.财政专项投资支持。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前期,即研究与开发阶段,财政予以专项投资是重要而有力的支持手段。澳大利亚于1996年11月开始实施R&D启动计划。该计划一年约提供1.8亿澳元,鼓励企业进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R&D活动,这一计划最高能资助项目支出的50%。除了对R&D活动的直接支持外,政府还帮助扩大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渠道,增强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促进新的创新企业的成长。例如, 2001年-2006年,政府总投入9.47亿澳元以扩大对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的支持;2001-2005年间为实施此项计划增加拨款4000万澳元扩大对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的支持;政府共提供1亿澳元实施“创新获取计划”,为帮助澳大利亚的研究人员和企业获得国际最新的科学技术;政府扩大现有的“新产业开发计划”,将原来投入为460万澳元的三年计划扩大为投入2170万澳元的5年计划,以改进澳大利亚开发新的农产品、服务和技术及产业化的能力,等等。

    2.对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形成给予补贴。一些国家政府还通过降低和补贴专利保护成本的方式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的专利活动。例如,日本1998年的“技术转让法”免除了“公认的”技术许可办公室的专利申请费,年费和年审费。美国专利商标局对500人以下的机构降低了专利费,1999年对所有的团体和成员都降低了专利申请费,并把专利使用费留给承包商“自由支配”。欧盟允许将专利费从共同体框架经费中按研究费列支。一些国家的研究理事会或资助机构允许受资助者使用研究经费支付与专利相关的费用。

    3.政府支持建立成果认定和成果转让机构。在日本、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家,财政支持建立成果认定机构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奠定重要的基础。日本1998年制定了技术转让办公室法,为技术转让办公室提供最高额为300,000美元的基金,用于推动技术从大学向私营企业的转让及其专利申请的费用。印度尼西亚建立了一个为研发中心服务的全国性网络,由知识产权援助办公室提供相关服务。其中的一些研发中心由于其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收益,已经部分实现了自收自支。印度科学工业研究院出资推动关键领域的技术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为全国40个实验室及22000个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奖励。

    4.政府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又称为技术创新或技术服务中心,源于20世纪50年代,它主要为有发展潜力但尚处在雏形阶段的小企业、持有科技成果拟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提供场所、解决资金,辅以技术、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支持,以加速成果产业化过程。目前,北美洲一大半的企业孵化器是由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建立的。美国政府、非赢利性组织主办的企业孵化器占全国总数47%。此外,政府与非赢利性组织还与私营开发商联办企业孵化器,企业可获政府、民间、非赢利组织资金支持。韩国政府1997年8月颁布了《支持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政府支持大学和研究所建立孵化中心,几乎每一所大学和研究所都有自己的孵化计划,企业孵化器因此迅速发展起来。

    二、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初步发展期的主要财政政策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正式生产、销售、打开市场、建立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联系。在这一阶段,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其潜力也初略显示出来,技术风险已经大幅度下降,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加,但由于技术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这一阶段的主要财政政策是激励风险资本的大规模进入。

    1.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初步发展期,成果产业化仍然面临很大风险,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不失为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一种有效途径。澳大利亚政府以政府投资与风险资本结合促进研究产业化例如,提供基金用于支持各种建立在新兴科技研究基础上的产业化风险投资项目,将研究领域投资的计划和有关产业化、风险资本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计划紧密结合,加强政府在研究和成果转化之间的联系。澳大利亚于1997年实施创新投资基金计划,至2001年底已建立了9个投资基金,每个基金在3000万―5000万澳元之间。政府在这些基金中共投入2.21亿澳元,加上私人资本的匹配资金,使基金总额达3.58亿澳元。美国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税收减免、完善退出机制等方式来激活风险投资。据VentureOne调查公司数据显示,美国风险投资行业所募基金从1992年的3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800多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风险投资。

    2.政府提供周转金贷款和贷款担保一些国家还拨出专项资金为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成果的企业和项目提供周转金贷款和贷款担保。韩国政府1989年3月设立了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TEC)。全力支持在融资、技术发展、创业和重组等方面的“新技术业务”。技术评估担保计划提供具有创新性的创业公司从创建到技术产业化等每个成长阶段所需要的资金。到2004年7月,KOTEC已经累计提供了840亿美元的信用担保。其中对新技术业务的担保比例占担保总额的80%,达670亿美元。根据韩国一家研究机构的最近研究,从1993年到2003年KOTEC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估计达到560亿美元,占韩国同期估计约37000亿美元累计GDP的1.5%。这个估算金额达到政府对KOTEC同期共30亿美元投资的20倍。加拿大为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设立了工业研究辅助计划和加拿大技术伙伴计划共同进行的资助项目,该计划在创新成果即将产业化时对企业提供帮助,使企业可以非常低的利息向政府贷到项目所需的1/3款项,它的资助金额可以达到50万加元,该项资助要求企业今后偿还贷款。

    3.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支持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澳大利亚在实施研发税收减免计划、研发启动计划、创新投资基金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等一系列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都明确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使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整个过程。在这些科技计划中,有的计划还允许将部分资助经费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如旨在推动澳大利亚生物技术产业化进程的生物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允许将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同时又不超过3万澳元的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加拿大1991年颁布一项制度,允许与政府签订了R&D合同的合约人拥有知识产权或者持有独占性许可,以此激励合约人创新积极性。

    三、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成熟期的主要财政政策

    在这一阶段,产品技术进一步稳定,生产和市场逐步扩大,企业利润逐步增长。企业不仅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也有一定的信誉到市场上进行融资。所以,这一阶段的主要财政政策是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同时,利用政府采购激励和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顺利实现。

    1.政府采购。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成熟期,企业面临市场预期不确定,需求不稳定等不确定性风险,政府直接采购,尤其是推行首购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经验表明,合约人保留专利权后的产业化率要大大高于政府拥有的发明权的产业化率。加拿大政府2000年颁布了“政府采购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相关政策,这一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迅速产业化。美国1933年专门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规定:美国政府应优先采购国产成品,承包商只能提交国产成品。这是促进美国本国创新的一个法律,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政府必须购买本国的产品和服务。2005财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为2500亿美元,从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看,90%的政府合同都交由美国本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施。美国的“小企业法”还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给予中小企业的份额不能少于23%。此外,美国国防部的采购项目和科研经费相当一部分也专用于采购本国中小企业技术产品,2003年国防部采购本国中小企业产品的直接合同金额为1875亿美元,分合同金额为865亿美元。

    2.政府制定严格的法律支持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政府为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领域的充分合作营造制度环境并赋予创新者专利拥有权,有助于克服技术市场的不完善性,保证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提高R&D活动的社会效益,促进后期试验和产品开发阶段的技术合作。国际经验证明,承包商保留专利权这一政策措施不仅能鼓励那些具有很强技术实力和雄厚资金的承包商积极参与政府合同,激励技术创新,而且能将发明专利最大程度地产业化,从而将承包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实现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创新和制度变革,让大学和政府实验室拥有发明项目的专利权或独占性许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是《贝赫--多尔法》,根据这一法案,大学、非盈利机构和小企业被允许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允许政府实验室向私人企业发放政府专利的独占性许可证。

    四、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几点启示

    1.加大产业化前期的财政投入力度。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低,专利创新源头不足。我国的R&D经费不及美国的1/30,约是日本的1/18、韩国的1/2。2000年我国R&D经费占GDP的比例仅为1%,而美国为2.6%、日本为2.87%、德国为2.58%、英国为2.08%、法国为2.42%。尽管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整个过程中,财政投入都能发挥一定作用,但是,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各阶段财政支持政策的国际考察表明,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初期的研发阶段,政府财政投入能发挥至关重要作用,加大财政在产业化前期的支持力度尤为关键。

    2.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支持产业化发展成熟期。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成熟期,产品技术越来越稳定,但企业仍面临市场预期不确定,需求不稳定等风险,政府直接投资购买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通过政府购买,对自主创新的产品需求进行最大限度地刺激和创造。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由于通讯、信息技术产品等领域的产品技术水平低,难以满足使用需要,致使在全部采购资金中本国产品的采购份额仍然较低。为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推动我国整体科技实体的提升,就必须加大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形成的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里,应明确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特别是对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产品制定优惠的中标、采购政策。

    3.采取灵活多样的财政政策和支出方式,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从国外的经验看,各国在保持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注重在产业化的各个阶段采用灵活多样的财政支出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前期采用专项支出的方式予以支持,在产业化初期政府支持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特别好的项目提供需要返还的资金援助,对进行产业化前期开发的项目提供无息贷款等。日本、美国等国家还通过降低和补贴专利保护成本的方式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的专利活动。我国目前处于转轨时期,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较大,财政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时,应考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予以支持。

    4.注重财政支出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提高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识产权产业化政策的有效性。毋庸置疑,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整个过程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但是,如果不注重对产业化各阶段财政支出的管理,就会导致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影响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识产权产业化政策的有效性。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基础管理水平较高,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财务管理基础较好,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预算法等相关法规,有效地保证了财政政策目标的实现。我国处在转轨时期,财政管理制度的各项改革刚刚启动,财政管理的法规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加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应注重产业化各阶段财政支出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提高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识产权产业化政策的有效性。

    5.完善配套措施,营造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制度环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单靠财政政策的支持还远远不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管理等配套措施。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均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专利申请、专利保护、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成果归属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形成了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应完善配套措施,营造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制度环境。具体而言,应抓紧完善技术转让方面的立法,放宽政策限制,为企业和高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努力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将发明创造进行产业化。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在技术转让中的利益不受侵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增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傅家骥,仝允桓,高建,雷家肃等.技术创新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版.
〔2〕顾金亮.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中美比较.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4期.

3〕卢先义.美国90年代创新选择: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压对手1.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原载于《南方周末》.

4〕朴峰秀.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的技术评估担保计划.2004中国担保论坛资料组,2004.10.29.

5〕Industry Canada Research Publications Program.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anada,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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