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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代军/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的目标模式
时间:2017/3/17 10:43:43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1期      作者:佚名

浙江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探讨民间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两者供求关系建立的可行性,诠释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深度融合的理论依据,结合前期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与保险需求、政府补贴与科技型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关系、重点高新企业项目融资保险定价等相关调查、实证和模拟分析结果,就指导思想、基础平台与规则建设、设立投资基金和补偿基金、权益维护保障措施、可转换保费及服务范围拓展等方面给出“民间资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中介+保险+政府”的目标模式及其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  融资保险  目标模式

 

一、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可行性分析

(一)民间资金的估算与特征

何谓民间资金,目前人们对它尚未给出较为一致性的表述。如果仅仅基于货币资金的层面来测算民间资金,通常的做法是依据普遍认同的金融与经济的相关性指标,再由已知官方统计出的货币基金供给量和GDP指标推出为GDP贡献的民间资金的规模,或借助民间借贷备案比率估算民间资金大概规模。当然不同的统计口径所计量的民间资金规模也有所不同。例如,2015年温州民间资金的规模人民银行温州分行估算在700亿左右,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备案中心推算和非官方机构的估算在1100亿左右。无论如何统计或计量的规模有多大,民间资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尚未有一个精确的方法估算出民间资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不可否认的是,民间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所形成的融资功能是对正规金融融资功能的一种替代,包括其自身循环可能形成“派生存款”的杠杆效应。显然,民间资金的何去何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民间资金活动自身具有根植性、趋利性、无序性等特征。所谓正规金融制度也都是由民间金融逐步养生而成的,没有天生的正规金融。但在相对有限的区域内,融资双方知根知底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因此,由姻缘、血缘、亲缘或邻里之间形成的借贷、互助等融资方式凸显其根植性特征。民间资金活动的趋利性可以通过其众所周知的规避金融监管的金融冒险或创新活动的典型事例得以印证。基于理性稳健投资策略的视角观察,民间资金活动容易形成一种无序性的金融形态。

(二)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融资需求的制约

科技型企业因其轻资产或无法达到传统金融准入资质要求的条件,无疑是制约科技成果成功转化最主要的原因之一。鉴于科技创新的特殊性,科技成果转化期间,其人员和相关设施等方面的科技投入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借鉴的经验,而且人员开支和设备购置安装等方面的投资额也相对较大,如果不实施成果转化,前期投入有可能成为沉淀成本,如果实施转化又处于资金不足的困境。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不确定性,风投资金或私募资金也会顾忌科技成果转化金融市场建设的滞后性,有力投而心生恐惧,因此也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需求缺口。

科技创新的正外部性是科技成果转化要求政策引导或扶持的合理依据,相关政策制定的滞后性或不完备,也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

(三)民间资金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供求关系建立的可行性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做好民间财富管理必然是民间资金的主旋律。科技成果转化是营造企业发展核心驱动力,是社会财富创造的第一推动力。因此,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实现企业或个人财富倍增是和民间资金追求的目标相一致。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两者均存在相对缺陷,若缺乏正确引导,两者融合难免产生“怪胎”。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不仅有助于融资双方共享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同时也有助于明确民间资金融资取向。

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不仅仅是有助于社会财富增长效应,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优化的有效途径。但如果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和政府引导或扶持政策力度不够,民间资金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的对接会存在难于逾越的鸿沟。

二、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的理论依据与调查实证分析

(一)理论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是保险机制介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融资需求的一类科技保险。在科技成果研发初级阶段,不确定性相对较大,通常不太适合可保风险的要求。走出实验室或经过专家评估的成果要比其研制的初期阶段更可靠一些,其转化的风险相对会低一些。然而,这并不能说明这一阶段就适合保险机制介入,只有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政策落实到位,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主体方能权衡是否可以参与其中。

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是维系“民间资金供给主体、科技主体、金融中介、政府、保险”相互联动的一种创新融资服务模式,是风险、收益或损失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或分摊。融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并非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所有风险,但可借助现代保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风险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集中、分散或损失分摊,以及融资与防损等保险衍生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调查实证分析及启示

作者以杭州滨江高新园区的企业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问卷共涉及8个行业,129家科技型企业,调查结果显示: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发生频率都处于较高水平、财务风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是无形资产相关的风险。运用结构方程验证企业对其融资保险需求有何依赖,实证结果显示:除战略风险和灾害风险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其他各类风险与科技保险需求都具有正向关联。通过对杭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项目保险意愿的问卷显示,约68.38%高新企业能够接受融资项目保险保费费率在5%以下,约17.1%高新企业能够接受费率在5%-8%,有约12.8%企业愿意接受保费费率在8%-10%,只有极少数高新企业能够接受保费在10%以上。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由企业自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保险费率如果超过10%,其业务开展是难以推行的,对承担保险费率10%以下的情况也需分类处理。

为明确政府补贴与科技型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以在创业板上市的268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为样本,设置了研发费用/销售收入、研发人员/员工总数等投入性指标和企业新增专利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无形资产周转能力、税收贡献率、地区专利贡献率、劳动力吸收程度等产出性指标,利用数学包络方法出样本企业的综合效率值和纯技术效率值,发现综合效率有效的企业不足10%。对纯技术有效和纯技术无效的企业进行Logistic回归,研究发现政府补助比重对企业绩效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另外,企业规模和所处地区会影响政府补助的效果。这一实证结果对政府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和资助将有助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启示。同时,在考虑具体政策制定和落实时,应注意企业规模和所处地区等因素的影响。

为探讨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费率合理厘定,项目研究团队依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构想,以入选“火炬计划”的上市公司为投保对象进行调查,通过这些公司的官网和中国财经门户网站的查询,搜集到159家企业的2014年年报,通过对年报的阅读,最后符合统计要求的有100家,共165个损失项目。依据这些融资项目投资损失次数和损失额度的具体数据进行模拟计算保费。在设置财险公司税收、政府补贴、项目损失残值、免赔额及保险金额等约束条件下,得出各类融资项目损失保险的费率在10%-22%之间。虽然这一精算结果低于国内学者(曹娴,2013)根据国内各地科技保险发展情况结合相关文献中的数据所估算出的25%科技保险费率,但根据前期的有关科技型企业保险费率所愿意承受的限度来说,仍然是偏高的。

总之,虽然社会或市场主体具有吸纳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意愿,但如何充分利用保险资源同民间资金、科技资源、政策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进行深度而有效的融合问题值得深入探索。

三、“民间资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中介+保险+政府”的目标模式

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建设问题是科技资源、金融资源和保险资源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是满足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需求,是实现财富倍增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形成与提升经济社会核心驱动力重要举措,更是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规范化的融入“双创”的发展浪潮,是营造让创新成果惠及民众的社会经济治理的有效模式。

由理论分析和调研实证结果可知,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并非属于个体的或孤立的问题,是涉及民间资金融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银行等金融中介、保险机构、政府等多个主体,其目标模式的选择,需遵循权责匹配或风险、收益或损失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构建“民间资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中介+保险+政府”的目标模式。在这一目标模式构建中,包含以下几方面要点:

1.基础平台与规则建设。政府搭台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库和科技交易市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项目相关信息发布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项目评审制度,确认可转化科技成果入库条件、验收规程和入库成果的审定;建立融资中介、保险等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协商制度,共同确认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项目的融资条件和核保标准,并拥有最终确认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项目一票否决权。鼓励建立融资保险战略同盟,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明确针对民间融资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项目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建立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备案制度,维护好民间融资主体合乎法规的应得权益。

2.设立投资基金。设立适合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根据不同民间投资主体风险偏好和财富管理目标要求,推出由股权、基金、债权及其衍生科技金融产品等设立不同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产品组合,供民间融资主体选择。注重开发优先股或其它适合保守型民间投资主体的科技金融产品。对由企业承担的保费部分,可以利用期权方式面向风险偏好高的民间投资主体进行融资。

3.设立补偿基金。在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设立一项有关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补偿基金。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保险机构的财务要单独核算,运用超赔再保险的方式,进行分层赔款补偿设计,对超过一定赔付率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赔款由政府所设立的补偿基金按照实现确定的比例予以补偿。

4.权益保障与治理。针对自然人和小微科技型企业民间融资主体适当给予一定倾斜政策,在制度设计上要有防止相对弱势的民间融资主体利益不被侵犯的相关规则。可借助民间借贷备案经验,促使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项目保险阳光化,以营造开放式的权益维护的法规平台。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项目保费补贴方面,要有理有据,既要符合相关融资保险企业的客观要求,也要通过制度设计挤出企业寻租政府或政府绑架企业的空间。同时也要借助共保机制,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意识,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5.建立“可转化保费”保险服务模式。根据科技企业财务轻资产特点和现金流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由企业承担的保费除了借助证券化方式由民间投资主体投资外,这方面的理念也可以在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关系的建立上得以贯彻,即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时可以对其所应缴纳的保费暂时不收或少收为代价获得企业一份债权或期权,在科技成果转化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履行理赔义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之后,企业要根据承诺支付保费对应的本金和利息或给予保险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6.拓展保险覆盖面。为突破地方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项目总体数量过少的局限性,当地政府应突破管辖区域进行引导,促进保险公司夯实保险定价基础,在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可建立科技保险专业机构或组建相关组织战略同盟,力求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相关业务做精做实、做出成效。

四、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将有助于政府有限资源更加有效地服务与科技、金融、保险资源的有效融合,使得借助现代保险服务治理科技创新活动有根有据。同时,可利用制度约束力,阻止那些想以科技成果转化的名义套期公共资源的行为。

2.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项目评估体系。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项目,必须有相关领域科技专家、金融与保险专家形成的评估团队来讨论确认是否适合融资保险项目中的可转化科技成果。对相对比较成熟的科研项目,应有专业权威的认证标准。对一些尚不具备统一认证口径的科技成果,对其基础性或创新平台的相关指标也需通过专家团队把好关、负好责。

3.做好人才队伍和诚信建设。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关键是“高人”的形成与发展。谁聚集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

服务领域的“高人”,谁就赢得超越他人的先发优势,即“高人”在哪里,优势就在那里。因此,需要注重培养、引进、用好科技、金融与保险人才,树立德艺双馨的标榜,营造尊重科学和实效的科技创新氛围,要将人才队伍和诚信建设视为创新发展主体的生命,而不仅仅视为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

4.不断探索创新模式和注重推广成熟经验。科技、金融、保险资源融合发展受限于人们认知的局限。随着对传统与新知识不断的融合以及认知技术和能力的不断提升,更加具有契合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发展规律被认知、被发现,相应的创新模式也会不断涌现。基于保险大数法则的保险生存之根、发展之本,客观上需要对人们形成共识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模式予以推广,并在推广中对其不断完善。

我国未来五年由保险大国发展成为保险强国的目标已经明确,并成为国家治理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好保险资源正当其时。从本文来看,由于科技保险相关数据相对缺失,调研范围和样本选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费率厘定制度设计的细节或严谨性方面会存在一些不足。总之,“民间资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中介+保险+政府”目标模式形成与推进中,既要注重发挥保险自身固有的服务功效,也要力求在保险服务创新的细节上精益求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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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骅.企业项目风险与科技保险需求模型及实证分析[J].科研管理,20114):37-42.

3曹娴.科技保险为何难推开[N].[EB/OL].[2013-09-24]. http://hnrb.voc.com.cn/article/201309/201309240829169285.html.

4郑春美,李佩. 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基于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决策,201516):84-87.

5张代军.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153):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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