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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税收公平与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
时间:2017/3/3 14:27:01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1期      作者:佚名

上海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下,以税收公平为指导,设计我国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探索。基于个人劳动所得扣除原则,本文从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入手,比较各国在免征额、成本费用、支出流向三方面扣除设计的实践经验,对我国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进行设计构想。

    关键词: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  劳动所得  扣除项目  扣除方式

 

    一、引言

    何谓税收公平?简单而言,就是一种使税收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相协调,确保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保持均衡的公平状态,税收公平既是国家税制设计的首要原则,又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利益的不二选择。至于如何衡量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均衡的公平状态,税收学以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对此进行规制。一方面,居民纳税作为获取国家公共服务的利益让渡,以受益多少确定纳税大小符合经济规律;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受益程度难以量化,偏好显示困难等诸多难题使得以受益标准衡量税收公平仍旧停留在理论层面,以能力标准衡量税收公平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取得了一致的认可。在支出、收入、财产三个衡量纳税人能力客观指标的影响下,流转税制、所得税制和财产税制相结合的税收体制成为了各国税制设计的主要方向。而所得税凭借其税负的直接性,其税收公平程度也最受人关注,就我国的税收实践而言,对所得税改革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个人所得税之上,虽然学界对个税改革设想不尽相同,但至少在以下两点达成了共识:

    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由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才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综合征税能更加有效的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保证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实现,因此,综合征税的个税改革方向在我国一直被强调。从1996年我国第九个五年计划规划至今,个税由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一直被反复强调,2015114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强调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吸收国际经验,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才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纵观各国个人所得税法,都极尽复杂之能事,虽然对各项扣除规定驳杂,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以税收公平为导向,确保纳税人的各项负担都得到综合考虑。伴随着我国分类与综合的个税改革探索,如何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亦是个税改革的焦点之(高培勇,2011;刘尚希,2012)

    综合上述两点,笔者认为:探索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征管体制与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是可以在税收公平的引领下,同时体现于税制设计中的,二者并行不悖。

    首先,就探索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而言,其前提就是要解决哪些项目分类征收、哪些项目综合征收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可分为11类,一方面,就征管难度而言,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税的范畴的征管难度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就税收公平而言,劳动所得相对于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而言,更能清晰的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我国综合征税部分的主要选择。

    其次,就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而言,其重点在于对综合征税部分的费用扣除设计之上。一方面,从各国税收实践来看,无论是综合所得税制国家还是半综合所得税制国家,其费用扣除的对象都是其综合征税的部分;另一方面,劳动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设计相关费用扣除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即是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趋势下,比较各国于综合征税部分的设计规定,特别是以中国国情为基础,详细研究各国针对劳动所得部分的税前扣除设计。探索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税改趋势下,如何有效的将税收公平原则体现于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之中。

    二、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原则

    个人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一同构成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同于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劳动所得是纳税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它既是个人体力劳动和个人脑力劳动的成果凝结,也是维系纳税人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燃料供给。在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都属于个人劳动所得的范畴,对个人劳动所得进行税前扣除设计需要从扣除项目甄别和扣除方式选择两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对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设计,就是要在税收公平原则的统领下,对个人的三类支出项目设计扣除。第一类支出项目是免征额,免征额是对每一名纳税人一视同仁的标准扣除,是绝对公平的税收体现;第二类支出项目是必要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扣除设计的目的是保证纳税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经济学角度实现公平课税的原则;第三类支出项目是纳税人的生存费用、发展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即劳动所得的支出流向。对支出流向设计费用扣除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及其亲属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从政治学角度实现公平课税的原则。

    其次,对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方式进行设计,就是要在税收公平原则的统领下,对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复合扣除(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全额扣除等四种扣除方式进行选择。在四种扣除方式下,对纳税人税收负担考虑的公平程度依次增加,即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复合扣除﹤全额扣除。

    虽然世界各国的政治环境和税制体系千差万别,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予以高度关注,详细的规定了各种扣除标准。因此,从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两方面研究各国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特别是有关劳动所得扣除的设计规定,对于设计我国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的国际经验

    ()免征额扣除设计

    个人劳动所得免征额扣除设计是体现税收公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对纳税人一视同仁的税前扣除,是不考虑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和个人支出流向扣除的首要扣除。世界各国个人劳动所得免税额的设计方式可分为两种:定额扣除和复合扣除。

    1.定额扣除方式

    所谓定额扣除方式,是指对个人劳动所得直接设置相应固定的免税数额,只就高于免税数额的部分计征个税,而定额扣除的标准亦可继续细分为直接扣除、分工作情况扣除、分年龄情况扣除、分健康情况扣除、分家庭情况扣除五种,具体设计规定见表1所示。

1  个人劳动所得免征额定额扣除方式比较

定额设计方式

设计规定

代表国家

直接扣除

所有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08亿越南盾的免税扣除

越南

分工作情况扣除

自雇者每年可享受74649.6比索的免税扣除;劳动者每年可享受15552比索的免税扣除

阿根廷

分年龄情况扣除

65岁以下的纳税人每年可享受73650南非币的免税扣除;65岁到75岁之间的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14800南非币的免税扣除;75岁以上的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28500的免税扣除

南非

分健康情况扣除

残疾人比正常人每年可多享受3000新币的免税扣除

新加坡

分家庭情况扣除

个人和已婚者单独申报纳税时享受每年6300美元的免税扣除;户主申报纳税时享受每年9250美元的免税扣除;已婚夫妻合并纳税时享受每年12600美元的免税扣除

美国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中越南、阿根廷、南非、新加坡、美国的个税制度相关资料整理。

    纵观各种定额扣除方式,不难发现,即使是不考虑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免征额设计,无论是发展中国家抑或发达国家,都趋向于甄别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平等合理的设计免征数额。税收公平不仅仅体现于发达国家的税制设计之中,发展中国家也充分尊重个人的实际发展情况,平等课税。

    2.复合扣除方式

    所谓复合扣除方式,是指对个人劳动所得采取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复合做法,以设置相应浮动的免征数额,且浮动免征额的计算方法会跟据不同收入区别对待。此种复合扣除方式设计免征额的方式由于计算复杂,对税收征管要求过高,因此多出现于发达国家,以韩国为例,其复合扣除的免征额内容见表2所示。

2  个人劳动所得免征额复合扣除方式

                                                        单位:万韩元

韩国

收入X

免征额

X500

X*70%

500X1500

350+40%(X-500)

1500X4500

750+15%(X-1500)

4500X10000

1200+5%(X-4500)

X10000

1475+2%(X-10000)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中韩国的个税制度资料整理。

注:韩国复合扣除的免征额仅适用于纳税人个人劳动所得中的工资薪金部分。

    复合扣除方式更加兼顾税收公平,以收入大小浮动设置个人劳动所得免征额,且免征额随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客观公正的体系了量能课税的原则。当然,复合设计免征额的方式似乎与我们传统理解中一视同仁的个人所得税免征设计有所出入。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免征设计,对同一收入范围的纳税人采取同样的设计标准,与区别对待纳税人实际情况、定额设计免征额的情形类似,都是一种更加细化、更加合理的免征额设计方式。

    ()成本费用扣除设计

    所谓成本费用扣除设计,是指对纳税人取得劳动所得付出的必要成本费用的扣除设计,对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既确保了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又充分体现了公平课税的原则,针对个人劳动所得不同的组成部分,其成本费用的补偿设计往往也会更加细化,但其使用范围需要有明确界定,个人或家庭与取得劳动所得无关的费用不得扣除,具体设计规定见表3所示。

3  个人劳动所得成本费用补偿设计

组成项目

设计规定

代表国家

工资薪金部分

个人为取得工资收入发生的必要成本开支可以税前扣除

俄罗斯

个人稿酬部分

个人稿酬收入每年最多可于税前扣除2380欧元

比利时

劳务报酬部分

因个人劳务活动取得收入的必要成本开支可以税前扣除

巴西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中俄罗斯、比利时、巴西的个税制度相关资料整理。

    除了对个人劳动所得不同组成部分规定细化的扣除标准之外,世界各国也大多会对与取得劳动所得有关的职业发展费用予以扣除。例如,德国规定纳税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和学习教育费用(包括必要的书籍费用等)每年允许以6000欧元为上限进行税前扣除;马来西亚规定纳税人与获得执业资格、工作技术、职业发展等有关的教育费用每年可以5000马来币为上限进行税前扣除。

    ()支出流向扣除设计

    支出流向扣除包括个人生存费用扣除、个人发展费用扣除和其他相关费用扣除三大方面,而个人生存费用扣除亦可具体划分为住房费用、保险费用、医疗费用、赡养费用和意外损失费用等五方面的扣除设计。因此,支出流向扣除设计将涉及一系列与个人劳动所得相关的费用,是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的重点。

    1.生存费用扣除设计

    生存费用扣除设计,是指对纳税人基本生存费用的税前扣除设计。虽然生存费用看似与取得劳动所得没有直接联系,但它却是纳税人最直接的生活负担,是涵盖住房费用、保险费用、医疗费用、赡养费用、意外损失费用等多方面的生存重担,它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更会影响社会财富的创造速度,对纳税人基本生存费用的扣除设计是体现税收公平的重要一环。

    (1)住房费用扣除设计。住房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的购房成本或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它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成本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对其尤为关注,以体现对中低收入阶层的保护,确保税收公平的实现,对它的扣除设计一般采用定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方式。定额扣除设计以保加利亚和阿根廷为代表,保加利亚规定自200911日起,年轻个人购买住房,可一次性扣除10万列弗[①],阿根廷规定对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2万比索为上限进行税前扣除;全额扣除设计以智利和阿尔及利亚为代表,智利规定对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阿尔及利亚亦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建设住房的贷款利息。

    (2)保险费用扣除设计。保险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参与的国家强制保险费用和私人自愿保险费用,它是纳税人必要的生活保障支出,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设计了相应的扣除标准。就国家强制保险费用而言(多指国家强制养老保险费用),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全额扣除的方式,发达国家多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方式;就私人自愿保险费用而言,采用全额扣除方式的情形并不多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采用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的方式,且同时对个别私人自愿保险或多种私人自愿保险规定扣除上限,对私人自愿保险费用的扣除设计往往比国家强制保险费用的扣除设计要更为复杂繁琐,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保险负担,区别不同性质的保险项目,以确保税收公平的实现,具体设计规定见表4所示。

4  个人劳动所得保险费用的扣除设计

保险项目

扣除方式

扣除规定

代表国家

国家强制保险

全额扣除

国家强制养老保险费用可以税前全部扣除

阿根廷

定额扣除

强制养老保险费用每年可税前扣除5164.57欧元

意大利

定率扣除

强制养老保险费用每年可据实扣除支出的80%

德国

私人自愿保险

定额扣除

私人医疗保险费用每年可扣除2万卢比;私人养老保险和人寿保险费用两者每年合计可扣除15万卢比

印度

定率扣除

私人健康保险和私人意外保险费用每年分别可据实扣除支出的88%,但不超过2800欧元

德国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中阿根廷、意大利、德国、印度的个税制度相关资料整理。

    (3)医疗费用扣除设计。医疗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必要的医疗支出,对医疗费用的扣除设计是国家尊重公民基本生存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无论国家发展程度如何,各国对医疗费用的税前扣除都取得了普遍共识,且除了个人医疗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外,发达国家对纳税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和亲属支出的医疗费用也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发展中国家也依据纳税人年龄的不同,差异化的制定医疗费用扣除标准。就费用扣除方式而言,定率扣除、定额扣除、全额扣除方式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有所凸显,具体设计规定见表5所示。

5  个人劳动所得医疗费用税前扣除设计

设计方式

设计规定

代表国家

定额扣除

个人医疗费用每年可在税前最多扣除5000马来币

马来西亚

定率扣除

    65岁以下的纳税人对医疗费用的扣除限额为年所得的7.5%65岁以上的纳税人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扣除

南非

全额扣除

    纳税人及其为子女、配偶、父母和亲属支出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扣除,但医疗费用必须不少于10万日元或年应纳税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日元

日本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中马来西亚、南非、日本的个税制度相关资料整理。

    (4)赡养费用扣除设计。赡养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对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配偶等五类赡养对象的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赡养费用是每一位有劳动能力的纳税人必不可少的支出之一,各国多采用定额的方式对赡养费用进行扣除设计。同时,由于赡养费用的广泛存在性,因此,各国对赡养费用的扣除规定也十分详实。就纳税人而言,男性和女性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会有所不同;就赡养对象而言,赡养残疾家属往往比赡养身体健全的家属享受更多的税前费用扣除。本文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两个典型的国家(地区)作为代表,详述个人劳动所得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设计,其具体设计规定见表6所示。

6  个人劳动所得赡养费用税前扣除设计

国家

(地区)

赡养对象

设计规定

中国

香港

子女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70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最多9个子女)

兄弟姐妹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33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

父母或祖父母(55-59)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20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不与子女合住)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40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与子女合住)

父母或祖父母

(60岁以上)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40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不与子女合住)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80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与子女合住)

配偶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20000港元/人的税前扣除

新加坡

子女

纳税人抚养身体健全的子女每年可享受40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抚养残疾子女每年可享受75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

此外,如果纳税人是有工作的女性(有夫之妇、离婚女性、寡居女性等),她对第一、第二、第三及更多的子女可分别按年所得的15%20%25%进行子女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兄弟姐妹(残疾)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35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

父母

(健康)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55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不与子女合住)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90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与子女合住)

(残疾)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00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不与子女合住)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140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与子女合住)

祖父母

有工作的女性纳税人每年可享受30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

配偶

(健康)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20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

(残疾)

纳税人每年可享受5500新元/人的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的中国香港、新加坡的个税制度相关资料整理

    (5)意外损失费用扣除设计。意外损失,主要是指纳税人遭遇难以避免的天灾人祸,且对纳税人的生存和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设计意外损失的税前扣除,其目的即是在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该项费用的扣除设计多出现于发达国家。例如,日本规定纳税人遭遇不可避免的灾难或是抢劫,致使其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时,其损失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征税前全额扣除,但其发生的损失应不少于5万日元或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的10%

    详细而复杂的生存费用扣除设计涵盖了住房费用、保险费用、医疗费用、赡养费用、意外损失费用等多方面,分别以不同的扣除设计方式区别对待扣除项目,保障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使课税更加公平、合理。

    2.发展费用扣除设计

    所谓发展费用扣除设计,主要是从有利于个人发展和有利于社会发展两个维度设计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具体而言,即是对个人教育费用和个人捐赠费用的税前扣除设计。教育能拓展个人素质,增长个人眼界,利于个人发展,与获得劳动所得有一定联系;捐赠是个人对财富处置权的无偿让与,利于社会发展,费用扣除设计是对个人捐赠行为的赞赏与补偿。

    就个人教育费用税前扣除设计而言,各国多采用定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方式。例如,中国香港规定对个人进修开支(包括学费和考试费)每年可最多扣减80000港元;印度规定个人教育贷款没有扣除上限,可在个人所得征税前全额扣除。

    就个人捐赠费用税前扣除而言,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全额扣除、定率扣除、复合扣除等多种方式均有出现,且有些国家对不同的捐赠对象亦设置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具体见表7所示。

7 个人劳动所得捐赠费用税前扣除设计

设计方式

捐赠对象

扣除规定

代表国家

全额扣除

国家认可的机构

超过2澳元的捐赠并取得凭证,可全额扣除

澳大利亚

定率扣除

教育机构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进行税前扣除

保加利亚

医疗机构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进行税前扣除

儿童健康机构和辅助生育机构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进行税前扣除

复合扣除

宗教机构

个人捐赠扣除的上限为1032.91欧元

意大利

政府认可的非盈利组织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进行税前扣除,且税前扣除不得超过7万欧元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2015)在线数据库“税收研究平台”(Tax Research Platform)中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意大利的个税制度相关资料整理。

    3.其他费用扣除设计

    所谓其他费用扣除设计,是指各国根据国情、特定的文化习俗或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对与个人生活或取得劳动所得有间接关联的特殊费用的扣除规定,国家不同,其他费用扣除的对象及标准也会不同。例如,巴西规定若纳税人有丧葬费用支出,则每年最多可扣除966.23比索;马来西亚规定若纳税人有为1-28岁子女参与国民教育存款的储蓄支出,则每年最多可扣除6000马来币。

    免征额、成本费用、支出流向的扣除设计虽然使一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极尽复杂之能事,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约而同的对各项费用进行详实的扣除设计,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税收公平与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的重要性。虽然各国设计税前扣除的初衷和标准不尽相同,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何参照各国税制设计经验,完善我国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设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四、我国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的设计建议

    ()个人劳动所得的免征额扣除设计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定额扣除3500元;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相同的扣除标准,即以4000元为限,不超过4000元的可定额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不难发现,就上述三项所得我国当前适用的是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式。以笔者看来,我国个人劳动所得的免征额可采用韩国的复合设计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合并为个人劳动所得,并进行相应的数额和级距测算,采取复合的扣除规定,使免征额随个人劳动所得的增加而减少,量能课税。

    ()个人劳动所得成本费用扣除设计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设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以笔者看来,未来我国也不宜设计相应的成本费用扣除,原因有二。一方面,个人取得三项所得所花费的成本费用难以衡量,如为获得稿酬收入所花费的脑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无法细化。另一方面,即使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细化,如何确定该项花费与收入实际取得有必然联系亦是个难题。以免征额复合设计弥补成本费用设计漏洞,可作为我国未来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的方向之一。

    ()个人劳动所得支出流向扣除设计

    个人劳动所得支出流向扣除设计要从生存费用扣除、发展费用扣除、相关费用扣除三方面展开。

    1.生存费用扣除设计

    生存费用扣除设计,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1)住房费用。国内房价居高不下,贷款买房成为当前主流。笔者认为,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应于应纳税额中全部扣除,但应设计相应的扣除上限,且其扣除范围应仅限于个人唯一住房,以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生存负担。

    (2)保险费用。国家强制的社保费用在我国一直允许全部扣除,其设计重点在于对私人保险的扣除设计上。其实,对私人保险,我国有相应的扣除规定。20155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允许以2400/(200/)为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未来可继续采取这一方式,对私人保险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进行设计,但需要注意的是,可采用德国的方式,必须设计相应的扣除上限予以限制。

    (3)医疗费用。我国医疗费用扣除可采用南非的方式,以年龄为限。对退休年龄以下的纳税人,以劳动所得的一定比例为限,对医疗费用设计定率扣除;对退休年龄以上的纳税人,医疗费用可全部扣除。

    (4)赡养费用。设计赡养费用的重点在于确定赡养对象和扣除方式上。一方面,我国赡养对象应限定于子女和父母之间,兄弟姐妹的养育属于扶助范畴,暂不应纳税税前扣除项目;另一方面,应以年龄为限,采用定额扣除方式,对子女和父母设定相应的赡养年龄上限和赡养年龄下限,适用相同的扣除标准。

    (5)意外损失费用。由于个人的意外损失主要发生于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上,与个人劳动所得关联较小,笔者认为我国对个人发生的意外损失费用暂不宜设计相应的扣除规定。

    2.发展费用扣除设计

    发展费用扣除设计,从个人教育费用和个人捐赠支出两方面展开:

    (1)个人教育费用。在我国,个人为取得劳动所得的教育费用多发生于企业层面,如每年的职工培训等,笔者认为我国对个人教育费用暂不宜设计费用扣除。

    (2)个人捐赠支出。当前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扣除,且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部扣除,我国采取的是复合扣除方式。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可以继续延续这一方式,扩大全额扣除的捐赠范围,既体现国家对特殊人群的扶持照顾,又使个人的捐赠行为得到鼓励。

    3.其他费用扣除设计

    笔者认为,对于该项费用的扣除设计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给予行政部门一定的裁量权,以配合国家相应政策的实施。

 

参考文献:

1〕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李林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半二元模式的选择与征管[J].财贸经济,2012(7).

3〕倪勇.社会变革中的正义观念[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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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苑达.西方主要公平与正义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6朱为群,陶瑞翠.个人劳动所得综合课税改革路径探究[J].税务研究,2014(8).

7高培勇.个人所得税:迈向走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脚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8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J].涉外税务,2012(10).

 

 



[] 年轻个人特指35岁以下的已婚纳税人,且购买的住房必须是个人唯一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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