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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等/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分析——基于上证国企和民企样本比较
时间:2017/3/17 10:33:0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1期      作者:佚名

杨波、仲帆/江汉大学

 

    内容提要2010年至2014年,无论从工资、营业收入还是从净利润进行测度,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总体上呈现持续小幅上升的态势。从工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测度,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都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有一定起伏但基本保持稳定,未发生严重和大面积的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高于国有企业。

    关键词:社会保险  财务负担  拖欠程度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企业是社会保险制度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的财务负担。近些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过重”、“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同时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出现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在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拖欠社会保险费会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积累和未来的支付。政府相关决策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不同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有没有差异?有多大差异?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政府决策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选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进行比较研究。这一方面可以为研究其他企业类似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另一方面可以让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更全面地了解不同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的差异,为更加科学和审慎地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一、文献综述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

    现有的研究文献普遍认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率偏高。民营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财务承受能力比较有限,企业实力比较薄弱,主张适当调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李喜燕,2009;樊雪志和李冰,2006;宋一军,2009;杨小琴,2011;曾益武,2010)[1-5]

    陈朝先(1995)认为我国不少国有企业承担了相当沉重的社会保险历史包袱,导致市场竞争力不足,不能适应市场竞争。[6]徐金发(2005)主张可以组织企业、职工以及相关专家举行调整缴费养老保险基数的听证会,依据企业的财务承受能力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7]刘畅(2007)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远远超出了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限度,主张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率。[8]杨园丽(2010)研究了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999-2008年养老保险缴费占企业利润比重,认为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养老保险费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负担仍然很重。[9]

    李连友(1996)认为我国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养老负担极不平衡,同行业内部新企业与老企业之间的养老负担也相差很多;国有企业的养老负担与非国有企业相比起来差距更大。[10]李继成(2008)认为对于民营企业及职工而言,现行养老保险费率有些偏高,从客观上来说也不公平,因为这较高的养老保险费率中有一部分是民营企业在负担国有企业所拖欠的养老保险债务,主张依据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和利税水平,适当的调整中小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分批次、分阶段地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保险制度。[11]封会民(2008)通过对2006年河北省邯郸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对比研究,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大约是民营企业的两倍多。认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按照工资总额来计算的,因此年工资总额占年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可以反映出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的轻重程度。[12]程军营(2009)对县级城市民营企业养老保险研究后认为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和税费负担沉重,无力负担养老保险费用。建议专门设计一套针对民营企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13]

    孙博和吕晨红(2011)研究后认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并认为企业的利润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企业劳动资本构成不同,导致看似相同的缴费率给不同所有制企业带来了不同的社会保险负担。[14]许志涛和丁少群(2014)认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缴费率对于各地区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来说明显偏高。认为我国社会保险缴费仅仅以工资为缴费基数,忽视了企业利润,致使私营企业(大多为利润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多为利润较高的资本密集型企业)之间的负担不公平。[15]

    ()关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

    对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状况,现有文献普遍认为我国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的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但多数文献要么没有数据来加以佐证,要么引用的是20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的数据。比如李丹(2005)引用2002年的官方数据,认为社会保险费各项目征缴率存在差异,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缴率也存在差异。[16]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独立研究,比如秦增元和彭雪梅(2012)采用2008年《中国城市()生活与价格年鉴》数据,对养老保险逃费进行定量研究后认为我国实际征缴率仅为63.14%。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中逃费欠费情况严重。[17]

    对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原因,王芳(2006)认为是现行体制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如历史债务不清,缴费比例设计不当,个人账户“所有者缺位”等,从而为企业和职工拖欠养老保险费提供了“负激励”。[18]彭宅文(2010)认为养老保险逃费不仅仅是由于企业规避原因,也有着地方政府的激励问题。我国地方分权的制度结构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刺激本地区的经济增长而牺牲劳工利益,追求低劳动力成本,从而造成一些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懈怠征缴。[19]褚杭(2011)认为非公经济组织、员工、政府等各方面的态度和面临的代价及收益情况影响着这些组织偷逃社会保险费,而且逃费动机与原因相互影响,同时还受到制度、历史文化、经济环境等其它因素的影响。[20]

    对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多数文献都主张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征缴制度。刘华(2006)针对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提出了推进养老保险立法;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企业与政府的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化解历史包袱;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监管,完善各项配套政策。[21]章萍(2007)建议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解决转轨债务。制定合理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缴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养老保险监控机制。[22]胡芳(2009)认为要解决养老保险逃费问题,需要有关方面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监管力度。[23]雷卫平(2011)认为应从建立健全法规制度、营造诚信缴费法制环境、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经办信息化水平四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24]刘军强(2011)追踪了19992008年各省级单位征缴主体的变迁,认为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更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促使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增长。[25]

    有部分文献主张完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叶优苗(2005)主张建立拖欠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体系,按欠缴单位、险种建立分户明细账,通过严格的会计核算方法,把每期应收数、缴纳数、拖欠数的核算正确,防止应收数、拖欠数流失。[26]霍旋(2012)结合所参与查证的某市社保机构隐瞒欠费数亿元,涉及上千家企业欠缴保费的案例,着重介绍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计中欠费问题的查证方法。[27]

    除上述观点外,有的文献还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和措施。张建忠(2005)认为可以允许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暂时不交部分养老保险费,这有助于这些企业未来更自觉地缴费,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减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许可以促使某些逃费企业以后自觉缴费,但同时必须让这些逃费企业认识到,如果仍继续逃费,以后会面临非常严厉的惩罚。[28]王绘玲(2012)认为可以建立社会保险欠费预警长效机制和欠费监控制度。提出可按照“红、黄、蓝”三级预警方式在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动态档案。[29]

    ()文献述评

    现有文献多是单独对国有企业或单独对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问题进行研究,也有少数文献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进行了比较研究,普遍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存在着差异。

    现有文献在研究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时基本上都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没有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差异问题进行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文献没有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拖欠社会保险费与偷逃社会保险费混在一起,没有将两者加以区分。一些文献简单地将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一律视为违规和违法行为,没有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合理”或“正常”欠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现有文献在研究过程中很少使用直接来自企业的财务数据,所使用的数据基本上是政府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这导致研究结论的价值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新的测度方法

    ()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的测度方法

    当前的名义社会保险费率为测度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提供了一个参考指标,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单凭名义社会保险费率难以对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作出一个合理的评估。

    1.名义社会保险费率的局限性

    (1)各地区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率之间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来确定,各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名义费率是不一致的。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各地区的费率差异更大。各地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水平差别更大。概而言之,目前的名义社会保险费率不是全国统一的费率。在现实中,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很多企业都是进行集团化经营,跨地区开展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各地区的经营单位所适用的社会保险费率很可能是不一样的,这导致企业最终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财务负担水平难以通过名义社会保险费率表现出来。

    (2)社会保险各险种的覆盖面参差不齐。我国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建立了起了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区性不平衡状况十分突出,各地的社会保险扩面的进度不一,并非所有企业均为其雇员办理了完整的社会保险。有的企业即使为其雇员办理了某个社会保险项目,有时候也不为所有雇员都办理,而是选择部分雇员办理。这也使得仅仅凭借名义社会保险费率难以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

    (3)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不等于实际工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缴费工资乘以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计算的,但缴费工资的口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区一般的做法是将上年度(或上月)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滞后效应,从而难以准确和及时地评估企业本期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另外,当职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者高于300%的,则分别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过如此“掐头去尾”之后,各企业社会保险费真实的财务负担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2.新的测度的方法

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应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可以从工资(不是缴费工资)、企业营业收入和企业净利润这三个角度来测度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本文设计了三个测度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水平的指标。

    这三个测度指标的公式分别是:

    社会保险费—工资负担率= ×100%

    社会保险费—营业总收入负担率= ×100%

    社会保险费—净利润负担率= ×100%

    以上测度指标的公式中的相关项目的计算口径如下:

    (1)“企业本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口径[①]“企业本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数据来自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项下的“社会保险费”的“本期增加”[②]一栏。

    (2)“企业本期应付工资”的计算口径。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本期应付工资”不同于企业用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企业本期应付工资”的数据来自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项下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本期增加”[③]一栏。

    (3)“企业本期营业总收入”的计算口径。“企业本期营业总收入”的数据来自企业本期利润表的“营业总收入”一栏。

    (4)“企业本期净利润”的计算口径。“企业本期净利润”的数据来自企业本期利润表的“净利润”一栏。

    ()企业社会保险费拖欠程度的测度方法

    1.现有测度指标的局限性

    某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使用了“户均欠费金额”这一绝对值指标来反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状况,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欠费的状况,但企业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用“户均欠费金额”这一绝对值指标不能全面反映出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状况。

    在现实中,有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还使用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这个指标来反映社会保险欠费的情况,这个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户均欠费金额”指标的缺陷,但这一指标主要是从政府征缴的角度来设计的,通常都是以险种为单位进行统计,该指标只反映本期的征缴情况,不将前期的拖欠金额计算在内。有的企业缴清了本期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本期的征缴率为100%,但还有前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尚未缴清。因此该指标在全面反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状况方面有一定的缺陷。

    还有学者曾提出过其他的评价方式,颜剩勇(2007)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财务评价问题时曾提出过“社保提取率”和“社保支付率”两个指标。[30]但该作者对此指标的阐释很简单,没有具体论述该指标的计算口径,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

    2.新的测度方法

    针对上述局限性,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提出了一种新的测度方法,用以测度企业缴付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计提和缴付社会保险费都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中核算的,通常披露的数据包括四个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应缴金额、本期已缴金额和期末余额,这四者之间存在着如下等式关系:

    期初余额+本期应缴付金额-本期已缴付金额=期末余额

    本文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付率”这一指标[④]。该指标的计算公示如下: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付率= ×100%

    这一指标表示企业本期已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占该企业本期全部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比率。

    三、实证研究

    本文选取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成份股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样本(简称“样本国企”)。选取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成份股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样本(简称“样本民企”)[⑤]本文选择2010-2014这五年作为观察期,搜集和整理了样本企业公开披露的2010-2014年会计报表,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指标的计算。

    ()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的比较

    1.社会保险费—工资负担率的比较

    结果表明,在2010年至2014年这段期间,样本民企每年的社会保险费—工资负担率均明显低于样本国企。不管是样本民企还是样本国企,其社会保险费—工资负担率基本保持稳定,除了2014年略有下降外,2010-2013年都在逐年持续小幅上升。

    2.社会保险费-营业总收入负担率的比较

    结果表明,在2010年至2014年这段期间,样本民企的每年的社会保险费—营业总收入负担率均明显低于样本国企。不管是样本民企还是样本国企,其社会保险费—营业总收入负担率在2010-2012年间在逐年持续上升。样本国企从2013年起开始出现下降,样本民企在2014年出现下降,但下降的幅度均不大。

    3.社会保险费—净利润负担率的比较

    结果表明,在2010年至2014年这段期间,样本民企的每年的社会保险费—净利润负担率均明显低于样本国企。不管是样本民企还是样本国企,其社会保险—净利润负担率都在逐年持续小幅上升。

    ()社会保险费拖欠程度的比较

    研究显示,在2010-2014的五年间,样本国企和样本民企的每年社会保险费缴付率基本都在90%以上。样本民企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高于样本国企。在这五年的观察期内,样本国企和样本民企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在2013年,样本国企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在2014年又重新出现上升,相比起来,样本民企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的波动幅度较小。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研究表明,在2010年至2014年间,不管是从工资、企业营业收入还是从企业净利润来测度,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总体上呈现出持续小幅上升的态势。这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几年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增长幅度超过了企业工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如果这种趋势一直持续下去,将使企业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一状况需要引起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研究显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管是从工资、企业营业收入还是从企业净利润的角度来测度,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都比民营企业要重。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国有企业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要比民营企业做得更加全面和到位,但在冗员裁撤,人工成本控制、经营效率等方面不及民营企业,加上普遍较重的历史包袱,从而导致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高于民营企业。

    研究显示,在2010-2014的五年观察期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缴付率有微幅起伏但基本保持稳定,未发生严重和大面积的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缴付率基本都在90%以上,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考虑到各地区在征缴方式上存在差异,部分企业可能是在下个月缴付本月的社会保险费,如果是这样,那么在会计核算时,这部分费用需要在本月计提并挂账,使得在账面上出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这种“欠缴”属于正常情况[⑥]。总之,企业缴付社会保险费情况基本良好,这可能因为企业均为上市公司,相比起非上市企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对比较规范,比较重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在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做得比较到位。

    研究结果还表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存在着差异。在五年观察期内,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均高于国有企业,说明国有企业在及时足额缴付社会保险费方面没有民营企业做得好。这估计与国有企业的规模和体量通常很大,企业架构比较复杂,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有一定关系。

    本文以所有制作为区分标准,选取部分不同所有制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企业是一个极其庞大且非常复杂的群体,除了所有制之外,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历史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种差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该意识到这些差异的存在,尝试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工具,从大量的原始数据中发现和归纳出不同类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财务负担和拖欠程度的特点、规律和倾向,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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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社会保险项下设置了明细项目,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笔者在整理数据过程中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只披露了社会保险费总额数据,没有披露明细项目的数据。对于此类数据,本文假定其符合计算口径的要求,特此说明。

[]不少企业的应付社会保险费账户有一定数额的“期初余额”,这属于前期尚未缴清的社会保险费,这些期初余额不纳入计算口径之中。

[]不少企业的应付工资账户有一定数额的“期初余额”,这属于前期尚未支付的工资,这些期初余额不纳入计算口径之中。

[]此处包含企业年金。

[]以上两个指数的截止日期均为20131122日。

[]如果企业是在下月缴纳本月的社会保险费,假设每个月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保持稳定,社会保险费缴付率的分母就是1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本年的12个月加上本年初挂账的上年度最后1个月),那么在全年缴纳了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计算,该企业本年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应为92.3%(12/13)。而经过计算,这两类样本企业在三年观察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缴付率的算术平均值为93%,这与理论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当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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