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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之/灾后重建可持续性融资难题与专项债券破解路径
时间:2017/3/3 14:23:01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1期      作者:佚名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中国是一个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由于长期依赖政府主导与中央财政支持,市场化的可持续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代表政府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主体,以其为主体公开发行灾后重建专项债券是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不仅解决了灾后重建融资实施主体缺失问题,满足了对更专业更多样性管理的需求,而且规范了社会资金的捐助渠道。文章通过介绍“14黑重建债”和“15邛崃债”的成功发行案例,不仅证明了这一创新融资方式的可行性,同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灾后重建  专项债券  平台公司  可持续融资

 

    中国是一个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近年来地质灾害异常多发,地震、泥石流、干旱、洪涝灾害不断,在给我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对当地社会的环境与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破坏,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重大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规模大和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其恢复重建是一项时间跨度长且需要持续大量投入的艰巨任务。根据以往经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一般都是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好几倍,动辄上千亿元的规模,数量相对较大;同时为了快速改善灾区国计民生,相关投入往往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就要完成。如果所需资金全部依靠传统融资模式,即主要由国家财政和国有金融机构投入,将力不从心。在严峻形势下,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灾后重建融资模式迫在眉睫。

    一、灾后重建融资方式、特点及我国实践

    灾后重建的任务十分艰巨,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恢复灾前物理原貌,更重要的是灾区经济功能自我恢复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过程中,灾区即时和可以预见的融资需求很大,对融资的结构与方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可以说灾后重建既是灾区金融体系重构与完善的过程,也为金融产品的创新与金融产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更宽阔的舞台和良好的切入契机[1]

    (一)灾后重建的不同融资方式

    灾后重建工作考验的是综合国力,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融资方式。发达国家由于金融体系完整,市场化程度较高,主要采取了“金融为主、财政为辅”的融资模式[2]。其中银行信贷与保险等社会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居民房屋的重建、企业恢复生产等收益性项目;而财政资金主要针对道路、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教育、医疗等公益性项目。

    以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日本为例,依据重建内容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财政金融支持方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灾后重建融资体系[3]。以阪神大地震为例,日本建立了重建基金,其中第一类基本基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是建设基础设施和基本的公共设施项目;第二类投资基金则以商业投资和社会捐助为主,主要针对商业性项目。在重建过程中两种基金相互结合发挥作用,使日本的灾后重建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

    与之相对应,发展中国家基本采取以“财政为主、金融为辅”的融资模式。财政资金是灾后重建的主力军,金融支持则主要以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为主,保险及其他融资方式占比相对更小[2]。尤其是我国灾后重建工作始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不断完善,利用市场化融资的条件已经具备,新型的灾后重建融资方式呼之欲出。

    (二)灾后重建的融资特点

    由于灾后重建资金往往缺口巨大,且其时间期限很长,对于受灾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国力、社会整体经济实力、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等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在资金来源、需求与供给、融资规划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1.资金需求与有限供给间的矛盾

    重大自然灾害往往对当地经济是一种毁灭性打击,而灾后重建工作则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多重特点,因此资金需求很高。仅以四川5·12地震为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稿)》显示,灾区直接经济损失8,400多亿元,国家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耗资1万亿元,完成四川、甘肃、陕西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广大灾区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除初期政府主导的1万亿投入以外,随着前期恢复工作的逐步完成,更多涉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与城镇化建设的项目将陆续展开,因此相对于前期投入,在灾后重建开始三年以后,为灾区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长期所需投入资金将会更加巨大,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企业自有资金都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在有限的政府财政资金供给与巨大的融资需求之间,建立一种依靠有效市场机制实现资金补充的重建迫在眉睫。

    2.融资规划阶段性与融资模式的匹配

    灾后重建工作是一项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以及资金的复杂系统工程,在整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政府和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为原则有侧重点的实施不同的融资模式。

    在灾后重建的初期,首先以努力解决灾区居民居住生活和恢复基础设施功能等为工作重心;而在灾后重建的后期,则需要以把握产业重建与创新发展为重点,借机摒弃之前不合理的规划与建设,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战略规划和项目计划,以积极推进企业重建、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积极开展城镇化体系建设,确保灾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4]。因此在灾后重建的初期,主要通过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利用政府的财政支持快速开展灾区重建工作,使受灾区域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运转中。而在灾后重建的后期,需要通过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带动并最终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元化融资,从而满足更大规模更加持久的金融支持。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多元化的金融融资方式依然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发展的潜力巨大。

    3.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与不均衡性

    结合我国的实际特点,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较多,逐步形成了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结合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社会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结构。以四川5·12地震为例,根据国家规划,中央财政将按照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30%左右的比例建立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同时通过地方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城乡居民自有和自筹资金、企业自有和自筹资金、创新融资等,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2][4]

    在众多的资金来源中,中央财政资金是主要来源,并因其特殊的公共属性而在灾区建设中担任着主要角色。除此以外,专项支持关系灾区民生项目及优先用于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的,来自于银行信贷与保险渠道的资金规模也十分可观。相比较而言,资本市场融资、社会募集资金、企业自有与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仅仅是少量补充,规模较为有限。如何有效的挖掘资本市场潜力,通过提升不同资金来源的均衡性实现融资渠道拓展的目的,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灾后重建融资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及实践

    1.灾后重建融资在我国的理论研究

    对于如何解决灾后重建的融资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四川5·12汶川地震以后更是引起了新一轮的研究与探讨热潮。赵兵、罗继东和杨胜刚等人[3][5][6]从发达国家入手,分别研究了日本,美国等国际经验,在财政与货币政策制定、政府参与程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借鉴模式;郑洁[4]将灾后重建分为了不同的阶段,提出在不同阶段实施侧重点不同的融资模式;王凤京和朱平安[2]等人从灾后重建过程中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等多个角度分析了多元化融资体系的可行性;纪尽善[7]从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以及对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等几个角度探讨了吸引民间资金参与灾后重建的可能性;陈光浩[8]从对民间资金规范化以及持续化使用的角度考虑,提出了以政府为主体发行灾后重建特种公债的建议;胡斌[9]则探讨了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参与灾后重建的可能性。

    上述研究从学术理论到国际经验,从操作方法到具体融资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探讨。然而由于我国具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金融市场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在发达国家成功实践的融资理论及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灾后重建中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如何找到合适的融资主体与融资方法,使资本市场与灾后重建的融资需求有效对接,是一道必须加速破解的难题。

    2.灾后重建融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困境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灾后重建融资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就长远的发展来看,灾后重建的融资模式必然要经历从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型融资到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最终发展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财政资金引导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财政资金的规模逐步降低,但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性作用。通过项目初期投资以及税收优惠等有效引导,财政资金可以最大化的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从而有效扩大重建资金的规模并提高投资效率,增强其社会效益最大化。

    从数量规模上说,财政资金有其局限性,即中央财政资金不可能无限量的供给,单纯依靠大规模的财政投入来实现灾后重建不具有可操作性。在恢复了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之后,更应该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政府从投融资的主体转变为投融资的引导者,最大可能的发挥市场效率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

    从投资方向上说,财政资金主要集中于民生与公共设施建设,对于更大规模的有相对收益的商业项目,汲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应该更多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即财政资金在短时间内集中全国的财力物力保障灾区初期阶段的恢复重建工作,之后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进一步展开,继续增加财政资金会使得灾区产生较强依赖性,不利于灾后重建后的可持续发展,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灾后重建专项债券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所属机构出资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中国特殊历史阶段和体制背景下的产物,平台公司自组建起就肩负着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起到推动市场化发展的重任。经过近20年的努力,平台公司已经成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并且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城市建设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尤其是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公共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市场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虽然为了缓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4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范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同时要求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但是作为地方政府融资代言人的平台公司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责无旁贷,未来借助有效的金融创新工具后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平台公司担负着历史性的选择重任

    灾后重建需要一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完善的组织体系,不仅在行动上需要借助政府行政力量组织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在资金的征集与使用上更需要一个有公信力的政府机构对分散的地方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

    在以往的灾后重建过程中,往往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实施主体责任,然而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定位的特殊性,在实施经验、运营效果及市场化透明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借助具有隐性政府信用担保的平台公司这一载体,通过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灾后重建专项债券参与公益性和经营性兼备的项目,不仅有效解决了融资实施主体缺失的问题,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地组织和调动全社会资金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符合政策导向帮助平台公司实现业务转型,具有较高的业务创新性,这一模式将大有可为。

    2015起国家逐步放开了有关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但是其目的更多的是用来消化存量债务,通过置换减少期限错配、降低利息成本,因此无论是在额度审批上还是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都带有较强的政策因素。与此同时自发自还债券的还本付息均是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依然给政府财政带来较大的负担。利用平台公司发行的灾后重建专项债券则完全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发行主体通过项目收益及自身经营能力对债券本息提供偿债保障,开辟了一条可持续融资的道路,具有更强的示范作用。

    (二)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并规范捐款渠道

    长期以来慈善捐款的合理使用与透明化运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借助平台公司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可以为民间援助资金找到一个可信任的捐款渠道。经过近20年的良性发展,我国绝大部分平台公司都已经逐步走向市场化运营,无论是项目的管理运营、资金的监管以及风险的把控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对于传统的政府部门的运营管理而言,可以更方便而有效的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与透明。

    在重大灾害过后社会各界往往踊跃捐款,然而来自民间的捐款具有渠道分散、时效性短等特性。通过专项债券的公开发行可以积聚分散的社会资金,同时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使民间的捐款行为有效摆脱短暂的一时性行为。从长远来看,这将十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灾区坚持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通过债券公开募集的广泛宣传,可以极大地提升全社会防灾防范意识,从而实现资金募集与宣传教育的双赢效果。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债券发行主要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部分,考虑到债券投资规模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为主。庞大的灾后重建资金需求将带来无限的金融创新机会,促使银行、基金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利用专项债券这一创新融资工具撬动巨大的民间资本,实现灾后重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灾后重建的多样性要求更专业的管理和更长期的投入

    重大灾害往往具有受灾面积广、损失大、主体多等特点,这里面既包含以基础设施为主体的公共损失,又有工业企业与普通人民群众的个体损失。灾后重建主体的多样化决定了其重建内容与资金需求的多样性,通过过去财政支持的单一方式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不仅要求在灾后重建的不同阶段其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的道路,更重要的是需要引入相应的责任主体,实现更高效的资金使用与监管。

    扎根于当地的平台公司,立足于当地发展,对本地情况更加了解,无论是在宏观的战略规划还是在微观的项目计划上都可以发挥更主动更精确的作用。同时由于其良好的市场化运营经验,相比于政府职能部门,平台公司对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与项目的管理也更加实际与高效,对灾后重建的支持具有更强的灵活性。

    同时灾后重建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复杂系统过程,除前期保障灾区居民居住生活和恢复基础设施的短期项目外,在后期更多是具有战略规划的中长期项目,项目的投资收益期一般需要五至十年的时间。作为债券市场的主流产品之一,企业债券的发行期限以5年期和7年期甚至10年期的中长期结构为主,可以与灾后重建项目的投资收益期实现较好的期限匹配,从而更好的满足灾后重建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不失为一种更具有持续性和建设性的资金募集渠道。

    三、灾后重建债券发行的成功案例

    (一)2014年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

    2013年受降雨和干支流及境外来水影响,黑龙江省境内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三大江河洪水齐发,洪水量级、持续时间、破坏性、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均属历史罕见。经统计本次洪涝灾害共造成黑龙江省120个县(市、区)、农场分局、905个乡(镇)、12,350个村屯受灾。此次洪涝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5亿元,给黑龙江全省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对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冲击[10]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各级政府资金紧张,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了前期灾后紧急救援工作中,而对于灾后重建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各种救灾资金到位的不同步无法顺利开展。比如春耕资金按时投入难度较大,农民自筹资金难以解决;又比如主要防洪设施如不能按时修复,将不能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最为紧迫的是在房屋倒塌和重度损坏的受灾户中,大部分是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恢复重建的能力很差,如新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按时建设完工,将给受灾群众今后生活带来更大的困难。

为此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利用其黑龙江省辖区内唯一一家国有控股券商的本地优势,召集了木兰县、依兰县、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兰西县、望奎县、汤原县、富锦市、萝北县、绥滨县、孙吴县和黑河市等13个三江沿岸受灾严重的县市,利用其各自的平台公司共同募集发行“2014年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以下简称“14黑重建债),该债券于201492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并于当年11月份顺利发行成功,开创了我国灾后重建专项债券的先河。

1  2014年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2014年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

募投项目

所筹资金14.44亿元用于灾区棚户区改造、群众转移安置房、公路改造、桥梁建设等14个项目建设,1.56亿元用于补充灾后重建应急资金。

债券规模

16亿元

债券期限和利率

期限7年,分2期发行,票面利率分别为7.10%7.06%

担保方式

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第一期和第二期的信用级别为AA+

 

    (二)2015年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债券

    201342082分,四川芦山发生7.0级强烈地震,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芦山强烈地震波及四川雅安、成都、乐山、眉山、甘孜、德阳市州的32个县(市、区),受灾人口约218.4万人。国务院于20137月印发的《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13]26号)规划范围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包括雅安市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荣经县、宝兴县等6个县(区),以及成都市邛崃市的6个乡镇、共102个乡镇[11]

根据邛崃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邛崃市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目前有105个项目纳入国家总体规划,一批项目进入省级专项规划,获得灾后重建上级补助资金12亿元,形成了总额约40亿元的灾后重建融资贷款方案,为全市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为加快完成邛崃市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恢复并超过震前水平,有效解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资金缺口问题,邛崃市平台公司-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债券(以下简称“15邛崃债),该债券于201534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并于324日顺利发行成功。

2  2015年邛崃市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2015年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债券

募投项目

拟全部用于“4·20”芦山地震邛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包括羊安新城集中安置一期工程、新型城镇城北小区安居工程B区、新型城镇东南小区安居工程B区、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七线道路建设工程、东二北段以及市政配套改造建设工程、君平大道东延线路建设工程、五板桥路北延线道路建设工程等

债券规模

8亿元

债券期限和利率

该期债券期限7年,票面利率为6.98%

担保方式

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

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三)案例分析

    14黑重建债”和“15邛崃债”的成功发行为我国灾后重建的融资难题开辟了一条更具持续性和建设性的融资渠道。据不完全统计,“14黑重建债”第一期和第二期发行时认购倍率分别达到3.34倍和2.09倍,突显了资本市场对于灾后重建专项债券这一创新融资方式的高度认可。

    以“14黑重建债”为例,其借鉴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模式,将主体评级从BBBA+不等的13家县级平台公司集合统一发债,具有统一冠名、统一组织、统一担保,但是资金独立使用、各自负债的特点。通过发挥集聚效应,使原本完全不具备在公开市场融资资格的发行人实现了低成本和较大规模的融资,具有良好的推广示范作用。

    此次洪涝灾害受灾地域广、主体多,各地县市的受灾情况复杂不一,如果救灾资金完全由省政府统一调度协调,难免会发生顾此失彼、效率较低的情况。“14黑重建债”通过13家平台公司统一融资,之后将募集资金根据各自需要直接划分到每一个平台公司,做到资金使用独立,债权债务独立。通过发挥平台公司扎根本地化的区域优势、专业化的管理优势和市场化的运营优势,确保了救灾资金使用的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使用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在此次洪涝灾害的重建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有限的资金主要集中用于前期灾后紧急救援及保障灾区居民居住生活上,对于灾后重建后期涉及的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与产业重建发展项目,则由于后续资金的不到位无法顺利开展。在灾后一年左右的时间“14黑重建债”成功发行,确保了灾后重建后期资金的持续到位;同时利用在资本市场公开融资的方式满足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是对现有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与大胆尝试,充分证明了利用债券市场解决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可持续性融资的可行性。

    五、未来展望与建议

    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灾后重建专项债券只有“14黑重建债”和“15邛崃债”两只,由于我国属于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之一,因此相对于每年发行数量上千只,规模上万亿的企业债券而言,灾后重建专项债券有着广泛的市场发展潜力。为了使专项债券能够在未来的灾后重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1.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由于灾后重建专项债券属于企业债券的一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募投项目的债券,原则上其发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12],剩余40%需要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在发债规模受限制的情况下,就更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注意将财政资金从量上的主导转变为以方向引导为主的模式,利用多元化市场化融资长效机制,在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得到落实的前提下,最终实现减少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切实减轻政府负担。

    2.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增信作用。目前已成功发行的两只债券“14黑重建债”和“15邛崃债”分别采用商业担保和土地抵押两种增信方式,不仅成本较高而且占用了发行人的有效资产。相比之下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要手段的风险缓释措施具有较高的政府信用,一方面可以提高灾后重建专项债的信用等级从而进一步降低票面成本,真正体现灾后重建专项债的公益性特征;另一方面降低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标准,扩大发行人的主体范围,可以使得更多受到灾害损失的地方政府也具有发行专项债券的可能性。

    3.提高国家政策倾斜性支持的力度。针对灾后重建专项债券,审核环节的各项限制性要求需要进一步的突破。比如在主体资格上要求的2111指标[①]使得很多县市级平台公司因为没有指标而望券兴叹;在规模上,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要求让很多规模较小的平台公司失去了动力;在财务上,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以及拟发债企业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等,一方面使得很多以单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平台公司无法满足发行资格要求,另一方面即使发行可融资规模也受到较大限制。

    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推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四个专项债券[②]、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③]、绿色债券[④]、项目收益债券[⑤]等多个创新债券品种的指引,对不同的限制性指标进行了实质性调整,促进了上述品种的快速健康发展。期待不久的将来灾后重建专项债券的相关指引也会正式落地,从而使该品种实现规范化、持续化的发展。

    4.发挥金融产品的多样性,提升支持的灵活性。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开发设计灾区适用的金融产品并与资本市场对接,比如大力推广短融、中票、公司债、私募债券等产品,从期限、成本与规模等几个方面充分对接灾后重建中的收益性项目,银行、保险与基金、证券公司等多维度地合作开发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等,切实做到灾区由被动输血到自行造血功能的转变,实现相关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最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可持续的灾后重建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1秦池江.灾后重建与中国金融制度完善.广东金融学院学报,12-17,200901.

2王凤京和朱平安.灾后重建多元化融资体系的可行性分析——以汶川灾后重建为例.经济研究参考,61-65201217.

3赵兵.日本灾后重建的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33-35, 200809.

4郑洁.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融资模式应用研究.特区经济,292-293,201007.

5罗继东.美国灾后重建中金融支持的启示与借鉴.四川省情,28-29,200811.

6谢费,杨胜刚.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_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湖南社会科学,124-128,200903.

7纪尽善.灾后产业重建融资、引资与吸引民间资金的环境条件研究.西南金融,34-36,201006.

8陈光浩.关于发行灾后重建特种公债的思考.技术与市场,34,200906.

9胡斌.对资产证券化参与灾后重建项目融资的思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59-62,200902.

1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黑龙江省灾后重建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债券募集说明书.四川省邛崃市,2015.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北京,2013.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阶段、矛盾特征及转型模式.债券,15-20,20141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北京,20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909,北京,20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北京,201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北京,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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