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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的制度设计
时间:2012/5/7 10:39:40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3期      作者:佚名

宁波保税区财政局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逐年膨胀,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控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地方财政经济运行的重要难题之一。通常情况下,我们简单地就债务论债务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关键是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债务控制机制,通过动态监测并以制度化手段来预防地方债务及其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  规范管理制度设计

 

一、建立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制度

从全国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债务的信息披露极少,暗箱操作的举债行为不利于各个方面对地方政府的动态监管,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在一定程度在制约地方政府的无序债务活动。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在《中国经济季报》(2006)中指出,要管理好目前的债务和风险,并防止新的不合理债务及风险,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要强化债务情况报告的信息系统,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能力。它们认为一个可靠的、标准化的、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债务管理体系的前提条件。

1.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体系。2000年以来,财政部要求各省财政厅每年填报地方债务统计表,这些统计报表由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分级填报汇总。但是,报表的统计数据由于没有强制性和准确性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隐瞒部分债务的上报。并且,就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而言,由于债务监管职能不明、监管措施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债务是没有记录的,从而不受任何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统计体系的完整性缺位,直接造成地方债务规模统计数据的混乱,事实上对于我国的地方债务,“口径决定规模”。2011年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署,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的要求,审计署于20113月至5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及所属市(地、州、盟、区)、县(市、区、旗)三级地方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结果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但是在稍早前一些中央部门的统计数据又存在较大差异,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11月,中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约9.1万亿元;而根据央行发布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市场估算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近14.4万亿元。央行和银监会的数据所出现的巨大差异,当时就引发了外界的质疑。而通过不断的披露,目前一般认为,数据出现较大差异源于统计口径不同。因此,必须对原有的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完善,并增加统计报告的强制性和准确性。

2.建立全方位的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目前的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进程,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以适当的形式进行披露,并且这种信息的披露要以强制性的制度规范下来。

3.编制地方政府债务预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性资金的运用,因此,为便于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必须由地方政府编制年度债务预算收支计划,并将该项预算按照程序报地方人大审批。同时,由于地方债务资金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在债务期限内编制滚动的长期债务预算,以确保债务预算收支的总体平衡。

二、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政部科研所刘尚希(2003)提出,财政风险的评估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包括存量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土地及金融资产等)和流量资源(税收、收费、资产收益、债务收入等);二是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支出责任与义务,包括确定性的支出责任和不确定(或有)的支出责任和义务,并最终反映为各类债务。在此基础上,评估财政风险状况的基本框架应该通过三个层次来分析:第一层次为公共债务与公共资源存量的对比分析;第二层次为公共债务与公共资源流量的对比分析;第三层次为公共债务与经济总规模的对比分析。这一分析的启示是:人们在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时必须考虑政府可以控制的资源存量和流量,因为通常这些资源是他们偿还债务的财政保障。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建立有效且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系统及指标体系,笔者尝试从以下方面来分析、评估并预测地方债务的债务风险。

1.基于政府存量资产的债务风险评估制度。用于评估债务风险状况的政府存量资产应该剔除非经营性的资产数量,因为这种资产通常难以变现,缺乏流动性。因而可以纳入评估系统的资产应为地方政府的经营性资产,参考洪源、李礼(2006)的分析,可以设计并给出以下基于地方政府存量资产的资产负债评估表式,见表1

1  对应于地方政府存量资产的债务风险评估表

存量资产

负债和债务净值

一、地方政府的经营性存量资产

一、地方政府负债[①]

1.地方国有单位净资产(地方政府在国有单位中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

1.直接债务(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2.地方金融机构净资产(实际股权的市场价值)

2.担保债务

3.地方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市场价值

3.其他债务

4.地方政府可变现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土地、矿产、森林等的使用权)

二、地方政府债务净值=资产-负债

二、地方政府的非经营性存量资产

三、地方政府债务预警指标

1.地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市场价值

1.全部资产负债率=地方政府负债余额/(地方政府经营性存量资产+地方政府非经营性存量资产)

其中:地方行政事业单位

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2.经营性存量资产负债率=地方政府负债余额/地方政府经营性存量资产(可用指标)

2.地方政府不可变现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

 

2.基于地方政府流量资产的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地方政府的流量资产包括:税收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其他制度外预算收入(包括目前没有纳入以上收入划分的其他预算外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利用这些流量资产可以从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视角对其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见表2

2  对应于地方政府流量资产的债务风险评估表

流量资产

负债和债务净值

一、地方财政收入(含税收等)

一、地方政府负债

二、上级财政转移收支净额

1.直接债务

三、非税收入

2.担保债务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其他债务

      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地方政府债务净值=资产-负债

      彩票资金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三、地方政府债务预警指标

      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债务率=地方政府负债余额/地方政府流量资产总额(反映地方政府当年全部可支配财政收入用于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力保障程度)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五、其他制度外预算收入

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

      其他

3.基于地方经济总量的债务风险评估制度。一般而言,与债务分析相关并反映地方政府经济总量的经济指标包括地区GDP、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可支配财力、地方财政支出等。这些指标目前被理论界广泛应用,而部分地方政府对债务规模的管理控制也大都采用这一指标,见表3

3  对应于地方政府经济总量的债务风险评估表

经济总量

指标

指标的计量

控制线

1.地方GDP

负债率

债务余额/地区GDP

10%

2.地方财政收入

偿债率①

当年还本付息额/地方财政收入

30%

3.地方可支配财力

债务率

债务余额/地方可支配财力

100%

偿债率②

当年还本付息额/地方可支配财力

15%

 

三、建立地方政府债务控制机制

由于逐渐认识到地方政府债务所带来的潜在政治和经济风险,一些省级政府也开始尝试对所属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具体见表4

4  部分省份地方债务管理的初步制度规范

项目

省份

浙江省

吉林省

福建省

辽宁省

颁布的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管理办法》

对政府债务的定义或分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

●国债转贷资金

●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

●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外债

●国债转贷

●专项借款

●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政策性挂账

●财政欠拨

●企业财务挂账

●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

●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以各种名义举借、提供担保、应付未付而最终直接或间接由政府资金偿付形成的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举债原则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总体要求: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

●“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政府债务的规模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本地区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

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适度从紧

●防范风险

●量力而行

●注重效益

●明确责任

举债前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
●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必须对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急需项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

●地方政府认为应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重点用于基础设施、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对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项目,坚持按市场规则办事

●严格区分企业债务和政府债务

 

举债规模控制和监督

●负债率 =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线为10%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5%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若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该地区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

●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举债项目凡不符合融资投向或偿债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的,或逾期债务未清偿的地方和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举借新的债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举借债务的,应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逾期债务,省财政部门可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并按1‰的日利率加收滞纳金

偿债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原财政周转金转入的资金

●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收入

●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或征收的滞纳金

●国有资产转让收益

●其他

 

●企业利润和折旧

●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部分省级政府的规范性管理措施目前来看还只是初步的,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验性。但是与中央政府的严管态度相比,省级政府对于其所属地方债务的管理态度显得相对宽容,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则大都非常含糊笼统,且没有相应的法定制裁措施,这不利于对地方债务的实际监管操作。实际上,规范的债务控制机制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建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控制措施很少,从部分地方已经出台的债务管理规范性文件来看也只是粗线条的,带有较多的局限性。

笔者以为建立一个严密的债务控制机制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政府应该制定一般性的债务控制措施。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多数是出于法律权限上的限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干预尤其是限制不规范的财政性融资行为措施太少。应该从两方面进行调控:一是出台较为详细而有全面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事实上地方债务已经大量存在,如果仍任其扩张,后果难以预料。要在地方政府举债的“借、用、还、责”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二是要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债务规模控制性目标,包括存量债务的化解期限、债务总量的控制比例等等。

2.省级政府应该担负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责任。作为较高级别的一级政府,省政府应该利用其行政上的权威对下属地方各级政府的债务进行控制和限制,并在中央政府统一政策的协调监督下,逐步规范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和管理。

3.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全面承担起债务管理的实施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不应该仅限于简单的债务统计上,而应该作为政府的代表,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职责体系对下属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债务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在财政系统内部,也应该设立专门的债务管理常设性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地方债务进行统计、管理以及动态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参考文献:

1刘尚希.财政风险:一个分析框架.经济研究,2003(5).

2 洪源,李礼.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可持续性的一个综合分析框架.财经科学2006(4).



[] 这里暂采用财政部2005年调整后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表中关于地方债务的划分,因为今后可获得的统计数据将来源于财政部的统计报表,另外“其他债务”是除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以外附列的亏损挂帐债务及其他尚没有纳入财政部统计范围的或有负债(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地方国有企业亏损和债务的最后清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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