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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研究
时间:2020/4/14 17:26:5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20年01期      作者:文太林 张晓亮

文太林  张晓亮/河北工业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家庭照料能力的降低,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问题已成为一项新的社会风险。为化解这一风险,我国政府开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科学合理界定财政责任是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对15个试点城市的财政补贴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试点地市存在财政补贴法制建设滞后、财政补贴政策目标定位偏差、财政补贴责任异化以及财政补贴方式僵化等问题。研究认为合理高效的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建设应健全财政补贴的法律法规,明确“补缺型”作为政策的目标定位,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方法,坚持“支持性”责任为主、“兜底性”责任为辅的补贴原则。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社会政策  财政补贴  目标定位

 

、引言

截至2018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2.49亿,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 岁以上老年人口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1.9%根据联合国人口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5亿,占总人口比例为36.5%。人口老龄化已成社会常态,难以逆转。2015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显示,我国失智失能老年人数超过4000万人。传统上,照料老人是家庭的责任,然而,面对日益增加的长期护理需求,家庭的养老照料的功能却在降低。一方面,随着人口流动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独居日益普遍。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65岁以上老年人空巢家庭占比为22.83%(包括独居和夫妻空巢家庭),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空巢家庭已增至31.77%。居住模式的变化增加了家庭照料难度。另一方面,女性角色的转变和劳动参与率的提高也对家庭照料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长期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日益失衡,亟需政府的介入

为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老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但是现行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覆盖率小、保障水平低,并不能有效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为化解长期护理风险,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在15个城市开展试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正式拉开序幕。

目前,关于长期护理保障筹资研究主要集中在筹资模式选择和筹资机制设计方面。长期护理保障筹资模式选择,主要形成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应缓行,主要建立补缺型的护理津贴或救助制度(李珍、雷咸胜,2019;杨团,2016;何文炯,2017):二是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论证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郑秉文,2017;曹信邦,2018;戴卫东,2016)。在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研究中,荆涛等(2016)、黄枫、吴纯杰(2018)对长期护理保险费率进行了测算。孙洁,蒋悦竹论证了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要素框架。何世英、戴瑞明评估了15个试点地市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分析了筹资标准的测算方法、筹资的可持续性。陆军、许弘铠(2018)论证了社会影响力融资工具在农村养老融资中的应用。

老龄社会中长期护理财务风险是社会面临的共同风险,当社会成员无力化解高额护理费用时,需要政府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构建科学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机制,是积极履行政府财政职能的表现,是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已有文献还缺乏对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责任的专门研究。本文通过对15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评估现行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现状和不足,为建立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二、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比较

2012年,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建立针对失能老人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该项政策荣膺2015年度中国政府创新“最佳实践奖”。其后,南通、上海等地也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2016年,在总结地方实践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指导意见”),对保障范围、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基本内容做出原则规定,并选择在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城市开展先期试点工作,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公平、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制度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指导意见》指出:在试点阶段,可以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逐步探索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目前,试点城市基本上形成了由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贴等多元化筹资方式。财政补贴长期护理保险是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是降低居民缴费负担、激励参保意愿和保障财务平衡的重要方式。由于15个试点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状况、政府财政收入等方面有所不同,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的筹资方式和财政补贴政策也存在差异。从已经颁布的政策来看,除宁波市、广州市和齐齐哈尔市之外,其他试点城市都明确了财政补贴的责任及具体操作办法。齐齐哈尔市颁布的政策指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源于医保基金和个人缴费,并没有提及政府的责任。广州市和宁波市则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缴费责任完全由医保基金承担,个人和政府不需要缴费。下文对不同试点城市财政补贴政策的比较时,上述三个城市将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对试点城市的财政补贴政策的比较,将从“补贴环节”“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三个方面展开。

(一)补贴环节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环节的不同可将试点城市划分为“补入口”(在筹资环节进行补贴)和“补出口”(在支出环节进行补贴)两种财政补贴类型。

“补入口”的方式体现出了财政补贴的“支持性”责任。财政在筹资阶段给予参保人经济补贴,减轻他们的缴费责任,增加他们的缴费意愿,以此来支持长期护理保险获得一定水平的保费收入。这在不破坏保险精算平衡的原则下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人群纳入到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实现社会政策的目标。“补出口”的方式体现了财政补贴的“兜底性”责任。政府履行“最后保险人”的义务,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发生支付不能时,财政给予其一定补助,以维持制度的正常运行。这有利于提升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信心。对于15个试点城市依据补贴环节进行划分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1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财政补贴环节分类

补贴环节

城市

政策内容

补入口

青岛、苏州、荆门、安庆

承德、南通、上饶、成都

在缴费环节以补助参保人的形式与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划入长护险基金

补出口

重庆

各区县当期基金收支缺口,通过市调剂金、本地区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根据试点区县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试行良好、管理规范的区县,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基金补助。

长春

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出现超支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分担办法。

混合式

上海

缴费环节:政府会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85%对第二类人群进行补贴;给付环节: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分账运行的账户出现资金缺口时,进行补贴。

石河子

缴费环节:按照规定对符合补贴标准的特定群体进行补贴;给付环节:按照每年度50万元的标准,充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重庆市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试行良好、管理规范的区县,给予基金补助,这在十五个试点城市当中独具特色。这笔奖励性质的资金补助旨在调动县级政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在试行长期护理保险阶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之后,维持长期护理保险正常运行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内在责任,这笔资金便不宜再继续使用,应转入调剂金账户,用于向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长春市虽然已经明确了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兜底性”责任,但是,财政补贴具体的执行办法却还在酝酿当中。上海市基于身份的不同,将参保对象分为第一类人群(城镇职工)和第二类人群(城乡居民),对于这两类人群分别设置不同的缴费率,并且只对第二类人群进行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对象范围大小的不同,可以将财政补贴分为“普惠型”补贴和“补缺型”补贴。“普惠型”补贴带有很强的社会福利色彩,即对所有的参保人员进行无差别化的补贴,这种补贴方式的受益对象范围广,但是对受益对象的补贴力度较小。“补缺型”补贴只针对那些低收入人群或生活困难人群。这种补贴方式由于目标针对性强,所以对受益人群的补贴力度较大。依据这一标准,对我国试点城市的划分如表2所示。

2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财政补贴对象分类

补贴对象

城市

政策内容

普惠型

青岛、苏州、

承德、安庆

对所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进行无差别化的财政补贴。

补缺型

成都

退休人员

南通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完全或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

石河子

残疾人和老年人(60岁以上)

上海

城乡居民;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职工老年遗属、高龄老人和重残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补贴力度优于前者)。

 

混合型

荆门

全体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残联组织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残人员(1-2)

上饶

全体参保对象;涉及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

 

在实行“补缺型”补贴和“混合型”补贴的城市中,各试点城市补贴对象的界定有所差异。但是大部分城市将财政补贴对象标准与社会救助体系相挂钩,对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进行财政补贴,将他们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如南通、上海、石河子、荆门都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重残人员确定为补助对象。通过财政补助,在不破坏保险精算平衡的原则下,将社会救助对象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使社会救助对象多了一道生活的保障,实现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结合。

在确定补贴对象标准方面,上海市的经验更值得学习。一方面,上海市避免了“普惠型”补贴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又将补贴对象分为两个群体,给予不同的补贴比例,财政补贴更为精准。

(三)补贴方式

补贴方式可以分为定额补贴和定比补贴。定额补贴是方式的优点是补贴形式简单、易于操作,不足之处在于动态适应性差,难以体现缴费责任的分摊比例。定比补贴是指财政按照参保人群缴费基数的一定百分比,与个人分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其优点是财政与个人责任分担明确,且适应了动态变化的需要。我国试点城市以补贴方式为标准,分类如表3所示:

3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财政补贴方式分类

补贴方式

城市

政策内容

责任划分

定额补贴

 

青岛

所有参保对象30/

市级统筹

苏州

所有参保对象50/

各级财政依法从其他渠道划拨

上饶

所有参保对象5/

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石河子

符合补贴标准的特定对象50/

 

安庆

所有参保对象20/

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定比补贴

承德

补贴基数: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

补贴比例:12.5%

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荆门

补贴基数:荆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

补贴比例:37.5%

    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成都

补贴基数: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站个人账户总额的0.3%

补贴比例:0.1%

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上海

补贴基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总筹资额

补贴比例:85%

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南通

补贴基数:符合补贴标准的特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

补贴比例:100%

 

 

在实行定额补贴的试点城市中,除石河子市外,其他试点城市的补贴都为“普惠型”补贴。上饶市在“普惠型”补贴的基础上还对困难企业进行额外补贴,在补贴受益面扩大时,其补贴标准也在降低,上饶市是定额补贴的城市中对个人补贴力度最小的,仅为5/人。在实行定比补贴的试点城市中,各试点城市的差异体现在财政补贴基数和财政补贴比例上。承德和荆门两市对所有参保人员进行补贴,补贴基数分别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和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其余三所城市都是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补贴。各试点城市除青岛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补贴责任外,其他试点城市都是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补贴责任。其中上海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成都市按照特定比例承担,其他的城市则按照属地补贴的原则分配责任。

三、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15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群体达到6360万人,共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1]但当前财政在补贴长期护理保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责任划分不明晰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试点城市对于财政补贴还缺乏明确的规范。财政补贴的法制建设滞后,财政补贴责任不明晰。

一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筹资责任不明晰。社会保险通常遵循由企业、个人和政府等多元主体责任分担的筹资机制。但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责任主要转嫁到医疗保险基金上,甚至在广州市、齐齐哈尔市、宁波市这三个试点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完全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关政策文件没有对财政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长春市、青岛市、苏州市、广州市、宁波市等地也没有规定个人的缴费责任。虽然在制度建立初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可以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迅速扩大政策的覆盖面,但是政策一旦实施,很容易形成路径依赖,增大改革阻力。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也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早在2013年,全国已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和108个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2]另外,之所以建立独立于医疗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部分原因就是为了缓解因社会性住院带来的医疗保险负担,医疗保险中划拨基金作为护理保险费,不仅达不到此目的,反而有可能给医疗保险给付体系造成更重的负担(谢冰清,2019)。

二是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财政责任不清晰。除上海、成都、青岛外,其余试点城市均遵循属地补贴的原则,即市本级的补贴责任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县的财政补贴责任由各区县财政承担。这一安排看似合理,但是这实际上是将市级财政所承担的因统筹协调而产生的财政责任转嫁到了县级财政上。县级财政相较于市级财政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补贴能力有限。仅由县级财政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财政补贴责任,不仅增大县级财政压力,还给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安全带来了风险。由于各行政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财政收入也有所差异,市级财政有责任进行统筹协调,对财政困难的区县予以转移支付,以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顺利推行。

(二)财政补贴目标定位偏差

财政补贴的目标定位实质上就是确定受益对象的一个过程。我国试点城市的财政补贴在进行目标定位的过程中,存在着目标定位不清,补贴对象泛化等问题。社会保险是基于合作秩序的风险分散机制,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担缴费责任,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的原因是要为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非保险性目标买单,如将无缴费能力的群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以保障他们老年照护需求。然而,我国部分试点城市提供“普惠型”的财政补贴,不仅模糊了财政补贴责任的边界,也混淆了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定位,不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普惠型”补贴政策的缺陷有三:一是增加了财政的压力。随着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财政需要补贴的人数也急剧扩张。福利增长具有刚性,在这种条件下,财政支出只能持续膨胀。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放缓的情况下,这种补贴政策必然不可持续。二是降低国民的整体福利效用水平。在财政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受益对象而言,“普惠型”的补贴水平必然低于有针对性的“补缺型”补贴。从社会福利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将有限的资源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参保人带来的社会效用必然低于将资源有针对性的分配给那些最需要它们的人所带来的社会效用。三是存在逆向再分配风险。对于所有的参保人群进行补贴意味着那些没有能力参保的人将被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然而这一群体正是最需要被补助的对象,只是因为其没有能力缴费,就被排除在不住范围之外。而那些有缴费能力的人,一旦进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可以获得较高水平的财政补贴(王雯,2017)。长此以往,会导致财政使用效率低下,财政补贴支出越庞大贫富差距越大的尴尬局面,这与政府赋予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政策的目标相违背。

(三)财政补贴责任异化,缺乏可持续性

社会保险与政府财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联系,但是从根本上讲,这是两套不同的体系,社会保险实行精算平衡的原则,其收入和支出以数理预测为基础,且受法律保障(熊伟、张荣芳,2016)。应从二元分立的视角来看长期护理保险与财政补贴的关系,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常态运行中,财政对长期护理保险应主要负有“支持性”责任而非“兜底性”责任。我国部分试点城市通过“补出口”来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这种“补出口”的补贴方式如果不加以规范,将会使长期护理保险沦为财政的附庸,使财政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补贴沦为“有求必应式”的帮助。

如果“补出口”的补助方式“常态化”,那么其实质是在用财政的预算平衡来取代保险的精算平衡,而预算平衡实际上破坏了保险精算平衡的原则,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持续发展。预算平衡的核心是长期护理保险成为公共财政的一部分,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产生资金缺口,进而无法维持制度正常运转的时候,财政提供一定的补助。精算平衡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独立运行,以大数原则为理论基础,通过对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损失的大小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确定缴费率。

(四)补贴方式僵化,缺乏弹性

我国试点城市对参保人进行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定额补贴和定比补贴两种方式,以定额补贴为主。这两种补贴方式均存在一些弊端。定额补贴方便易操作,但是不利于固定财政与个人的缴费责任比例。比如当筹资水平上调时,政府的补贴数额不变,这实际是加重了个人的缴费负担,反之则加重了财政的缴费负担。对参保人群进行简单的定额补贴不仅没有体现财政与其他主体缴费的责任分配,而且无法适应基于动态变化而调整的筹资水平。定比补贴克服了上述缺点,但是我国试点城市在进行定比补贴时存在着补贴人群划分简单化的倾向。定比补贴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百分之百全额补贴,二是对普通参保群众按照统一的百分比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式的弊端是对受益群体划分过于粗糙,容易造成受益对象的断层,忽视了中低层人民的需求。细致灵活的制度设计能够将有限的长期护理资源分配给有需求的群体。因此制度设计越精细,政策效果越好(房莉杰、杨维,2016)。

四、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016年以来,试点城市对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三年多的实践中,也存在多数地区未形成科学合理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过度依赖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责任不明晰、补贴目标不合理、补贴方式不科学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机制,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政责任

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长期护理保险应有独立的筹资渠道,划拨医疗保险基金只是过渡办法,不是长久之策。在减税降费和不增加个人和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财政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关重要。构建合理有效的财政补贴机制,应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财政补贴合理高效的基础,而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兼备原则性和操作性。

在立法中,应对财政补贴的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定,形成合理的企业、个人和政府等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对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责任主体和补贴程序等需做出明确规定。随着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广,各地情况将更加多样化。法律要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责任做出清晰的划分,明确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地区进行转移支付责任。还需要对补贴程序做出规范,保证程序的公平正义,避免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增强财政补贴的科学性。当中央层面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工作之后,应当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自主权。各地区政府要在不违背长期护理保险法规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行政法规和操作细则。最终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明确财政“补缺型”的目标定位

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在补助对象的选择上,政府应放弃“普惠型”的补贴方式,实施“补缺型”的补贴方式,即对参保对象进行家计审查,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才予以补贴。对于那些有能力缴费的对象,财政则不予补贴。“补缺型”的财政补贴是以家计审查为基础的,这样做可以避免人们由于道德风险而冒领财政补贴,最终给财政带来损失。家庭收入由多方面数据组成的,要避免出现数字的“悬浮化”的现象。家庭的动产、不动产都要考虑在内,考虑到家庭对于老年人的照护负有责任,在进行家计审查的时候,子女的收入也要按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折算。

“补缺型”目标定位的依据有二:第一,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其本质是一种保险。保险是基于合作秩序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互统一,参保人要想获得发生长期照护风险时被予以照护的权利,则必须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国家的责任是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维持其平稳运行。所以在财政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没有对那些有缴费能力的人进行财政补贴的义务。第二,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这关乎基本人权。对于生活困难群体,国家有义务将他们纳入这一保险体系以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这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对那些困难群体进行的财政补贴,实质上是在不破坏保险精算平衡的原则下承担了他们的缴费义务。

(三)实行差异化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在确定了“补缺型”的目标定位之后,可以借鉴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做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验,使财政补贴具体操作的形式更加灵活,以最大程度的提高财政的使用效率。在制定补贴对象标准的时候,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可采取差异化补贴的方式。有雇主的职工分别由雇主和职工双方各承担50%的缴费费用,没有雇主的城乡居民由个人和财政各负担50%的费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等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纳。通过差异化补贴可以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收入和雇佣情况分层分类的精细化财政补贴,实现了社会保险的精算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统一。

(四)以“支持性”责任为主,“兜底性”责任为辅

在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财政以“支持型”责任为主,“兜底型”责任为辅的原则。要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就要坚持保险精算平衡的原则,体现“支持型”责任的财政补贴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保险精算平衡的原则。

当给付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之后,保险机构就要基于大数法则、数理统计等知识测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出费用,以此来确定缴费水平。政府可以利用其自身的强制性权力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通过扩充参保群体来稀释风险,进而降低缴费水平。当缴费水平已经确定之后,政府要做的就是为那些没有缴费水平的人承担缴费义务。财政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补贴主要体现在“补入口”环节上,其目的是使所有的人群都能承担相应的缴费负担,这实质上是一种“支持性”责任。

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系统,政府作为“最后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生系统性风险时基于财政补贴。但是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并不需要承担“兜底性”的责任。相关法律要严格制定“兜底型”财政补贴的相关程序,明确规定可进行“兜底型”财政补贴的情形,只有发生系统性风险时,保险机制失灵之时,政府才能进行补贴切,切忌使“兜底型”的补贴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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